关于省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281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俞子荣委员:
您提出的《改造“空心村”集约利用农村土地资源》的提案收悉,非常感谢您对国土资源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因地制宜地改造‘空心村’”问题
(一)严格执 行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 我厅要求各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建新宅退老宅等制度。同时,要求各地在宅基地审批管理中:坚持“规划先行”,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计划管理;严格用地面积标准,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农民建房规划选址和用地中,应尽量使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实行耕地占补平衡;鼓励引导农民建房集中连片发展、向空中发展,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引导, 增强农村村民依法用地和节约用地的自觉性。
(二)完善基层执法监察网络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我省建立了省、市、县、乡、村五级 “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执法监察网络,对农村违法违规建房基本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把违法用地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严肃查处农民建房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对发现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及时制止,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应当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要求各地对违法违规用地,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
(三) 部署开展了包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11〕20号),目前全省已部署开展了包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正有序推进。该项工作结束后,将全面摸清我省农村宅基地家底,明确产权,同时,依据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建立信息系统,实现动态查询,为规范农民建房管理,严格落实国家“一户一宅”政策提供有力的基础保障。
(四) 盘活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为缓解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等文件要求,经我厅积极争取,国土资源部同意,自2009年起,我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空心村”治理开展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批准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共168个项目区,批准拆旧面积9.87万亩,建新面积9.53万亩,其中农民安置用地3297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实施对于“空心村”治理,逐步缩减农村存量建设用地面积,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五) 关于您在提案中所建议的“实行建新拆旧保证制度 ”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和《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的规定:“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对于建新拆旧的保证机制,没有统一的规定,更没有明确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因此,建新拆旧的保证机制不宜统一采取收取保证金方式。我省高安、上高等地进行了拆旧建新保证机制的探索,由村民理事会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今后,我厅支持各地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进行探索,并将密切关注有关进展,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从现实出发,开展有关调研工作,及时总结各地成功经验和做法,推动建立建新拆旧的保证机制。
(六)关于您在提案中所提出的“对超过法定宅基地限额标准的宅基地按超面积多少收取土地使用费” 问题。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规定:“对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要求予以登记的,村集体组织可对确认超占的面积实施有偿使用。对一户违法占有两处宅基地的,核实后应收回一处。”村集体组织可对确认超占的面积实施有偿使用,收取相关费用。
(七)关于您在提案中所提出的“如对于问题严重的‘空心村’,实行农民新宅基地指标‘冻结’政策,限制村庄规模向外延伸” 问题。 鉴于我省农民建房用地计划实行单列并下达到市县,为控制一些问题严重的“空心村”规模过度向外延伸,促进内涵挖潜,对这类“空心村”采取实行农民新增住宅指标“冻结”的措施是可行的,但需由市县根据实际确定。我厅将关注这类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指导、及时总结,促进土地节约利用。
二、关于“建议对现行《土地管理法》进行必要的修改”问题
2011年,《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已正式启动,国务院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包括国土资源部开展了《土地管理法》调研。今后,待国家征求《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意见时,我厅将一并考虑您所提的《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建议。
就您在提案中所提出的“对于十八亿亩耕地以外的土地,那些需要开垦和复垦的土地,可按自主的长期经营权处理,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利用民间资金来改造空心村。”的建议,根据要求,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鼓励利用民间资金来改造“空心村”,但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土地经营权主体确定可根据多种原则确定。
再次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与建议,希望今后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对我们的工作继续予以监督和帮助。
附: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抄 送: 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人及电话:姚志文 0791-86717113 15979095369
附:
省政协提案办 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提 案 号 码:2012年281号
提案人 | 俞子荣 | 通讯地址 | 南昌航空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 ||||
提案案由 | 改造“空心村”集约利用农村土地资源 | ||||||
承办单位 |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 ||||||
对办理情况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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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进一步的建议和要求: | |||||||
满 意 |
| 基本满意 |
| 不 满 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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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由提案承办单位随同办理答复寄给提案人。提案人填写后直接寄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邮编:33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