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毁容少女一审获赔172万 原告对判决不满意

16.05.2015  13:52

据新华社电 “合肥少女毁容案”民事赔偿案今年2月初在合肥市蜀山区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受害女孩周岩起诉要求致其毁容的陶某某及陶某某父母赔偿经济损失360余万元。5月15日上午,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陶某某赔偿周岩172.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周岩的损害后果与陶某某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周岩及其家人并无过错,故陶某某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判决书显示,陶某某应赔偿周岩因烧伤产生的医疗费549211.2元,这其中包括已产生的治疗费用和截止到2016年1月31日北京伊美尔医院完成《医疗证明》所列的手术项目后所需的医疗费,以及康复费194400元、护理费12947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等,共计1726273.7元。扣除陶某某及其监护人已经支付的护理费10000元,尚余1716273.7元。由于陶某某在本次诉讼中已满18周岁,其名下有房产,故陶某某应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其原监护人连带赔偿。同时驳回原告周岩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9月17日,合肥16岁高中女生周岩因在与同学陶某某交往过程中产生矛盾,在家中被陶某某泼汽油并纵火烧成重伤,致严重残疾。2012年5月10日,陶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个月。

2012年7月,周岩及其监护人向合肥市蜀山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2015年初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的赔偿金额由1168574.48元变更为3676513.12元,伤情鉴定不变。申请书显示,赔偿涉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项目。

对于此次法院判处的赔偿金额,周岩家人表示并不满意。周岩母亲认为女儿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遭受极大痛苦,此次判处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过低。此外,由于被告方宣判当日未出庭,周岩家人对于对方的态度表示失望,未明确表示是否会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