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出台山林权属争议调处新举措

05.05.2014  10:29

      4月下旬,吉安市出台山林权属争议调处新举措。

              一、明确调处职责。各级政府为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的责任主体,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责任机制。市山调办负责对各地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进行督导。

              二、严格调处程序。对当事人提出的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申请进行审查,甄别其是否属于山林权属争议案件;受理后一个月内,由争议各方乡(镇)政府或县(市、区)政府山调办对争议的山林权属进行实地调查取证,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实;调查取证后三个月内,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争议各方进行调处;争议案件需报上级政府山调办立案仲裁的,须签订书面承诺,服从终审判决。

      三、完善调处机制。一是建立专家会审山林权属争议案件制度;二是建立跨辖区的山林权属争议联调机制;三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包办山林权属争议案的长效机制;四是建立山林权属争议各方书面承诺机制。

      四、严肃调处纪律。对存在权属争议的山场,在争议解决前一律不得实施任何项目开发、林事活动或其他生产建设活动。违者,发生群体事件的,由审批方政府及部门的领导和责任人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