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积极打好规范采矿权监管“组合拳”

02.06.2015  20:45

为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吉安结合正在开展的矿产资源管理深化年活动,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登记和监督管理的通知》,从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偿使用、转让等方面入手,出实招、巧发力,积极打好规范采矿权监管“组合拳”。

一是严格采矿权审批登记。严把新立审批关,新设采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吉安市矿业权设置方案、达到最低开采规模等六项要求。严把延续审批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在有效期期满前30日内,向原登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严把变更审批关,对有变更矿区范围、变更或增加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或扩大生产规模、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等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交资料向原登记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是完善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加大对未有偿使用采矿权的清理处置力度,对辖区内还未进行有偿处置的采矿权进行清理,及时通知采矿权人进行有偿处置,对不及时开展有偿处置工作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加大对采矿权价款的征缴力度,对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是规范采矿权转让行为。依法依规开展采矿权转让审批,在转让条件、受让人资质等主要事项上严格把关并公示公开,严禁擅自放宽审批条件。对采矿权部分转让、未缴清采矿权价款、按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关闭矿山、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采矿权抵押备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及采矿权处于国土资源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税务、检察机关通知立案查处状态等情形之一的,不予转让。

四是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加强对矿山企业日常开采管理的动态巡查,结合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结果及矿山年检发现问题,严厉打击非法采矿、以采代探及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在非法采矿频发区和矿业权比较集中的乡镇设立矿山监督员,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制定举报奖励和保密机制,在重点矿区醒目位置设立举报电话,方便群众反映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