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养殖场户签订“四项”承诺书

15.04.2016  14:50

  随着畜牧业的发展壮大,在不断完善县、乡、村、养殖场户四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基础上,为切实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引导养殖场户树立以上四个方面的责任主体意识,落实主体责任。近日,吉水县畜牧兽医局与全县所有规模养殖场户签订了《吉水县2016年动物防疫、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养殖污染治理承诺书》。

  《承诺书》对该县养殖场户提出以下要求和保证:一是自觉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制定免疫计划和建立免疫档案,保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达100%,免疫合格率达到85%以上。积极主动接受畜禽血液、组织等样品采集工作。配合兽医部门依法定期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免疫抗体水平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药物残留检测等工作,发现疑似动物疫情或发生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做好疫情处置工作,保证不擅自处理。二是树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做到生产记录、投入品记录、消毒记录、诊疗记录、监测记录等内容规范详实,实施可追溯管理。科学使用饲料添加剂、饲料和兽药,不购买、不使用严重霉变的玉米、麦麸及全价饲料,不购买国家禁用药品、人用药品、原料药、假劣兽药,在饲养过程中保证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和添加剂。同时严格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和严格执行消毒制度。三是畜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本养殖场户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保证“不宰杀、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不抛弃”,并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指导下,按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理。四是养殖污染防治。严格遵守江西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科学处理生产过程中牲畜产生的粪尿,达标排放,不污染周边环境。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要进行改造和完善。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的、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场户,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通过与规模养殖场户签订《承诺书》的方式,既明确了养殖场户动物防疫主体职责,也确保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同时还能促进该县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