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检察院:让轻微刑事案件实现“阳光下的私了”
新华网江西频道12月4日电(王铭) 2013年以来,江西省吉水县检察院以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为契机,坚持把矛盾化解贯彻执法办案的全过程,不断创新刑事和解方式方法,通过“检公”联动、案前调查、全程监督、风险评估预警等方式,让办结的22件刑事和解案件公正透明,实现了“阳光下的私了”,变报复性为教育、挽救、恢复性的司法人文关怀,有效化解当事人矛盾,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在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过程中,该院充分重视把握和解双方自愿、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严格把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界定在轻伤害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等轻微刑事案件之内。在具体的操作中,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审查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了解案件是否符合和解的范围、条件及充分了解双方和解意向。同时,办案检察官积极深入社会、办案单位了解双方的性格、家庭情况,当事人之间有无积怨,了解隐藏在案件背后的社会关系,对和解的可能性进行初步预测,开展案前调查和风险评估预警。广泛征求和听取单位和社区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意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根据双方的申请,依法启动刑事和解程序。
2013年端午节前夕,该县枫江镇村民罗发生与同村同族的村民罗小军因讨论修建宗族祠堂的事发生口角,推搡之间,罗发生捡起一块碎砖块将罗小军打成轻伤乙级,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到审查批捕环节,该院办案检察官考虑到双方出于同一家族,且罗案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遂及时征求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意愿,迅速启动刑事和解程序,在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其家属上门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的基础上,依法做成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让两家重归于好。
据了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该院积极延伸检察职能,通过电话、上门了解等形式,进行回访考察,并与单位、家人、社区落实帮教措施。对于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而批准逮捕的轻微刑事案件继续进行跟踪,利用捕后侦查期限继续作调解工作,使调解工作向后延伸,并积极对接监所监所部门,做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