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男子欲杀男友殉情 中途心软报警救人

18.07.2014  16:45

同性之爱难以抵御世俗的压力,心灰意冷之下,44岁的男子余利(化名)产生了杀死恋人再自杀的念头,趁着对方熟睡,用裁纸刀割向对方的脖子。在遭遇对方反抗后,他犹豫之下停止了加害行为。日前,因故意杀人罪,余某被广州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

中途心软让人打110和120

2012年10月中旬,湖北男子余利通过网络认识了许强(均为化名),数日后便确立了同性恋关系。半年后,两人来到广州,在一个朋友家中开始了同居关系。然而,两人的恋情不敢为外界所知。2013年5月初,余利接到家里来的电话让他回家。想到两人的恋情不为世俗所接收,一旦回家,便要与恋人分开,余利顿觉心灰意冷。望着身旁熟睡的许强,他突然产生了一个殉情的念头,想先把许强杀死再自杀。于是,他把自己和许强的家人姓名、联系电话及各自的银行卡、密码写在一张纸上,写上“没有人可以把我们分开”。随后拿起一把裁纸刀,朝许强的脖子划上一刀。

许强疼醒后,看到拿刀的恋人,大吃一惊,赶紧夺刀。眼见余利已经丧失理智,许强使出“缓兵之计”,说自己口渴了,想在临死前喝口水。余利望着浑身是血的恋人,心软了下来,转身去倒水。许强趁此机会逃下楼,谁知因为没带门卡,到了一楼铁门就逃不出去了。

这时余利已经冷静下来,让他人拨打了110和120,陪着许强在路边等待救援。所幸许强只是受了轻伤,生命无虞。

天河法院一审判刑四年

事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余利家人代为赔偿许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许强对余利表示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天河法院一审认为,余利已经着手实行杀人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另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酌情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判后,余利不服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一审错误将犯罪中止定为犯罪未遂,导致量刑过重。

广州市中院:

属于犯罪中止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余利在实施杀人过程中,虽遇到了被害人本能地夺刀反抗,但作案凶器始终在其手中,仍有继续实施犯罪结果发生的实现条件,被害人夺刀反抗行为不足以阻止其杀人行为的实现,后余利应被害人的要求去倒水给被害人喝,主动放弃了继续行凶行为。

其次,当被害人逃到一楼没有门禁卡时被困到一楼楼道内,余利并没有带凶器走到一楼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此时仍可评价是一种主动放弃犯罪的行为;

再次,当余利和被害人在一楼楼道内时,他不但没有继续实施犯罪,反而是扶助被害人走出楼道,最后将被害人送到医院。从全案事实分析看,余利的主观意愿表明,其行为具有自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本质特征,客观行为上中止了实施犯罪,不能仅凭被害人的反抗行为就认定余利遇到了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得逞。据此,二审认定余利的行为是犯罪中止,改判为有期徒刑两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