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3名案件当事人合谋施压法院获刑
4月18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以章主恩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另案)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6个月,二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蒋绍华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9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刑罚。章主恩、蒋绍华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11时许,3人按照事先的约定,先后来到新华社江西分社门前会合。其中,蒋绍华纠集蒋某等6人并携带农药,陈桂林纠集范某等6人并携带农药和标语牌,章主恩外甥王某也纠集了3人。在向江西分社提交申诉材料遭拒后,蒋绍华服下其带来的农药,陈桂林与其纠集的3人服下各自带来的农药,王某拍下现场情况后,与章主恩先行离开。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服农药的人员送往医院抢救。8月14日,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制日报》记者查阅了相关案卷发现,上述3名涉案人均有民事案件在法院审理或执行,但各自的民事案件并无交集,之前也素不相识。
早在2011年8月,因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章主恩与蒋绍华两人曾联手策划过“南昌大桥数百人跳桥自杀”假事件。此后,陈桂林与他们结识,3人一起谋划这次闹剧,试图通过“抱团维权”增强力量,达到施压法院的目的。
不配合法院执行
被列为“江西头号老赖”
在南昌,只要提起“章主恩”这个名字,人们自然就会将其与国恩大厦联系在一起。
位于南昌火车站前南侧的国恩大厦,前身是中百大厦,原本由南昌市百货总公司兴建。但因工程款、贷款等纠纷,多家公司、银行先后将百货公司告至法院,百货公司欠下巨额债务,已经完成了前期地下工程的中百大厦被迫停工。
章主恩原是南昌市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南昌国恩大厦实际控制人。据媒体报道,1998年,新洪公司介入其中,其与百货公司的合作让工程得以续建,大厦落成后便改名国恩大厦,但也因此埋下了纠纷的种子。百货公司的债主们申请执行的财产纷纷指向国恩大厦裙楼1至3层,然而新洪公司坚称自己对该楼层具有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直至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7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百货公司与新洪公司签订的联建合同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按照合同约定,案涉裙楼1至3层属百货公司所有。”
但新洪公司仍然不服,一直拒不配合法院执行。
除此之外,早在国恩大厦落成时,新洪公司就以“业主只需首付,银行按揭贷款及利息由新洪公司以返租租金支付”的诱人政策,将国恩大厦的国恩宾馆楼对外销售。因国恩宾馆座落于南昌市站前路小学对面,属于学区房,加上其位置紧邻火车站极具投资价值,房子很快销售一空。
此后,围绕国恩大厦的纠纷十几年从未消停过。究其原因是新洪公司没有按照约定,用业主的返租租金支付贷款,导致多名业主被银行列入黑名单,也长期无法办理房产证。为此,章主恩身负官司200余起。
法院判决业主胜诉后,新洪公司拒不履行。一名参与执行上述案件的法官告诉记者,章主恩为逃避法律制裁,规避法律风险,竟将新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岳母廖石花,“事实上,国恩大厦的实制控制人仍为章主恩”。
2014年10月,在公布的首批江西省典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黑榜13人中,章主恩和岳母廖石花以7530万元的未履行标的额名列榜首,被列为江西“头号老赖”。
涉嫌诉讼诈骗
被中止审理后起怨恨
蒋绍华原本也有案件在法院审理,但因其两起合同纠纷案涉嫌虚假诉讼,被法院中止审理或发回重审而耿耿于怀。
记者了解到,2005年4月8日,浙江省东阳三建南昌居住主题公园项目部与蒋绍华订立《项目桩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蒋绍华对南昌居住主题公园桩基工程进行施工,包工包料,工程量决算以施工图纸、设计单位的变更函及签证单为依据。
桩基工程完成工后,桩基工程设计单位人员王某亚以原设计单位的名义,向蒋绍华出具两张《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设计更改通知单》,擅自将工程桩径更改。业主南昌平海房地产公司及工程部承包人发现后,拒绝按试验桩与蒋绍华进行工程结算,并向南昌县公安局报案。
2007年12月,南昌县公安局受理业主报案后,查明上述两份更改通知单是蒋绍华要求王某亚出具,没有送达业主,亦没有实际执行。但蒋绍华仍以该两份更改通知单为依据,向南昌市中院起诉,并控告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插手经济纠纷。
南昌市中院经审查认为,蒋绍华为获得非法利益,与王某亚串通出具虚假设计更改通知单,以此为依据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涉嫌经济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止本案审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蒋绍华的另一起合同纠纷案也与工程计量有关,其被指“骗取”工程款的手段如出一辙。
2006年1月16日,江西尤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蒋绍华订立《金伦花园8栋-16栋楼座桩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尤金公司将约定的桩基工程发包给蒋绍华,包工包料,工程量以桩基施工记录为准,设计变更函、签证单为结算依据。
蒋绍华在桩基工程施工完成后,自己制作《夯扩桩施工记录表》。尤金公司发现后向新建县公安局报案。
尤金公司对该记录表的真实性有异议,拒绝支付相关工程款。但蒋绍华仍以该《夯扩桩施工记录表》向南昌市中院起诉,要求尤金公司支付该部分工程款130万元。
南昌市中院一审和江西省高院二审判决均支持了蒋绍华的诉请。但终审判决后,原、被告均向江西省高院提起申诉。2012年11月5日,江西省高院审查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上述二审判决,发回南昌市中院重审。
为民间借贷担保
不服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陈桂林是江西南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与法院的“恩怨”源于南洋公司与他个人同时替人担保民间借贷。该案已于2014年4月17日审结,现处于执行阶段。
据法院判决书载明:2011年8月15日至2012年4月22日期间,陈乐平、李明华、李波多次向涂金兰出借资金。2011年8月29日陈乐平、李明华、李波与涂金兰及南洋公司、陈桂林等签订《民间借贷协议》,约定:涂金兰向陈乐平、李明华、李波分笔式借款,每笔借款金额、时间详见具体借据;借款利率按每次双方约定的利率为准;南洋公司、陈桂林等自愿向陈乐平、李明华、李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应付的费用。
2012年9月5日,原告陈乐平、李明华、李波到法院起诉,江西省高院作出(2012)赣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同年12月12日,最高法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上述判决发回江西省高院重审。法院重审后认为,陈乐平、李明华、李波向涂金兰提供借款,获取利息收益,与涂金兰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涂金兰应当按照约定偿还所借款项,由于双方约定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法院对超出部分利息不予支持。民间借贷协议和协议中的担保条款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有效,陈乐平、李明华、李波向涂金兰提供借款后,担保人应当依据协议约定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涂金兰偿还截至2012年4月22日的借款本息,其中被告南洋公司、陈桂林等多名担保人需要担保的借款本息共97458233.71元,这些担保人对陈乐平、李明华、李波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担保人有权对涂金兰进行追偿,并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此案重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再次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4月17日,最高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14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期间,陈桂林向公安机关控告涂金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以此为由要求法院中止执行,也被最高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