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养犬管理立法听证会进社区 有居民建议调整犬只禁入区域
核心提示
5月15日下午,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东湖区贤士一路社区开展了《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立法听证进社区”活动。10位社区居民作为听证陈述人,围绕每户限养犬只数、养犬管理收费标准、禁止进入区域、法律责任等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了个人的看法和观点。
草案已于4月28日提请南昌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并已完成公开征求意见。
围绕该草案,南昌市公安局也于日前出台了相关条文解读本。
多数居民赞成每户限养一只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养犬观念的转变,南昌市犬只数量明显增加。据不完全统计,南昌市限养区内约有三万只犬。
草案第十一条规定,个人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危险犬只。
南昌市公安局在条文解读中指出,养犬人饲养多只犬不利于犬只的妥善照顾和保护,更易出现犬只扰民现象。此外,调研中发现,外地存在居民在住宅中非法进行犬只繁殖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严重影响公共卫生和安全。这一规定,有利于防止出现上述问题,规范犬只养殖管理。
听证会上,多数居民赞成每户限养一只的规定,但也有居民担心,会有人冒名登记,出现用家人或者其他人的身份证登记的情况。如果那样,限养一条的规定就会落空。
也有居民担心,“限养一只”的规定无形中会鼓励群众养狗,如果每户都养一只,那么狗的数量会急剧增加。
有的居民提出,每户限养一条,是否是“一刀切”?有的人养的狗虽然多,但是管理得好,不会产生危害,应当允许多养。
养犬人应缴纳养犬管理费用
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在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登记续期时,应向公安机关缴纳养犬管理费。第一年每只缴费三百元,以后每年缴费二百元。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以及六十五周岁以上孤寡老人养犬,免收养犬管理费。
南昌市公安局公布的条文解读称,养犬管理中会发生一定的人、财、物等资源的支出,如登记证、犬牌工本费、犬只芯片植入费等。按照“用者付费”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对养犬的管理成本进行核算,收取管理费。经过初步测算,养犬人承担犬只狂犬免疫、电子芯片和证件的成本费用可能不超过300元。
对此,有居民提出,要限制养狗须提高养狗的门槛,管理费应提高到第一年500元,第二年以后300元。另外,养犬的数量可以通过经济杠杆来调节,多养的,多收管理费。
还有居民提出,按照犬只大小、危害程度,收取的管理费应有所不同。
居民建议对犬只禁入区域作调整
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医疗服务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幼儿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公交车辆、轨道交通及候车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餐饮场所、商场、宾馆,八一广场等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南昌市公安局相关人士介绍说,之所以划定这些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主要是考虑到这些区域或人流量大,或其用途和功能来看不适宜犬只进入等而制定的。
有的居民提出,该规定范围比较广,犬只出行难。另外,有关区域还可以作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不能进,企业单位办公区就允许犬只进入?八一广场犬不能进,象山广场就能进?
有的居民提出,禁入区域还应增加公园和菜场。
草案还规定,除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是否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坐出租车应怀抱犬只或戴嘴套
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应遵守下列规定:用犬绳牵领犬只,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并征得驾驶员同意;避让他人;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
用犬绳牵领时,犬只体重不满二十公斤的,应当用长度为两米以下的犬绳;犬只体重二十公斤以上的,应当用长度为1.5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
南昌市公安局相关人士指出,犬只外出是犬只生长和特性需要,也是养犬人乐趣所在。但同时,犬只的外出也必然会对他人以及公共秩序与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尤其是对一些恐惧犬只的公众来说,更是对其造成较大心理压力,影响其正常活动。对犬只出行问题解决不好,会影响养犬人与非养犬人的和谐相处以及社会秩序的安定。因此,本条对犬只出行进行了规范,其根本目的就是平衡养犬人与非养犬人双方的权益。
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将被没收
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未经登记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扣其犬,并可以对单位拟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拟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督促养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登记;逾期仍不登记的,没收犬只。
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拟处以两千元罚款。
在重点管理区内繁殖、销售、饲养危险犬只的,责令限期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没收犬只,并对单位拟处以每只一万元罚款,对个人拟处以每只五千元罚款。
在机关办公区、医院医疗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集体宿舍区,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没收犬只。
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并拟处二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携犬出户时,未用犬绳牵领犬只或者未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的,责令改正,并拟处二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犬只伤人后,养犬人不立即将被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吊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并对单位拟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拟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吊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
◎文/熊成 新法制报首席记者朱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