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吸食毒品身亡 提供吸食者被告上法庭

03.03.2015  13:51

  □案 情

   严小平来到被告周子华租住的瑞昌市一公寓楼内,要求被告周子华提供海洛因吸食。

  因周子华手头无货,他们便在出租屋内玩起了扑克牌。

  当天18时,周子华从九江购买海洛因和冰毒回到出租屋后,严小平立即用矿泉水稀释海洛因,被告周子华提醒严小平少用点量,但严小平不听,仍坚持原有的用量调配海洛因进行注射,而被告周明则吸食冰毒。

  在注射过程中,周子华见严小平在餐厅的椅子上昏迷过去,便将插在严小平大腿根部的针筒拔出,注射盐水两次进行抢救,但严小平仍昏迷不醒,周子华和另一男子周明遂将严小平抬到床上休息。

  当日22时左右,男子舒某也来到出租屋,也吸食了冰毒。周子华见严小平未好转,便吩咐被告周明和舒某到卧室里照顾严小平,自己到外面购买两瓶葡萄糖盐水,再次给严小平打点滴。

  在打点滴过程中,三被告先后离开出租屋。次日上午,严小平因毒品中毒死亡。

  事后,严小平的家人将一同吸食毒品的几名男子诉上法院,索赔精神抚慰金3万元。

  (文内人物均为化名)

  (首席记者程呈整理)

  □断 案

   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吸食毒品作为社会丑陋现象,应予抨击,但因其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可予同等司法救济。死者严小平要求被告周子华提供毒品,并且明知服用过量海洛因会造成严重后果,仍调配过量海洛因进行肌肉注射,以至于毒品中毒死亡,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三被告对严小平的毒品中毒虽无法律或契约规定的救助义务,但他们基于提供毒品、共同吸毒等先行行为开启或制造了可能损害他人的危险,且完全能够控制此种危险的产生和发展,由此产生了避免该危险发生或者在危险发生后予以救助的义务,被告不履行义务或不当履行义务,应承担不作为的侵权责任。

  其中,被告周子华提供毒品供严小平和被告周明、舒某等人吸食或注射,且在严小平注射过量海洛因时未强行阻止,制造了可能损害他人的危险,当严小平毒品中毒后,又未及时将严小平送到医院进行有效抢救,仅凭自己的经验注射盐水,耽误了最佳抢救时机,应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被告周明与严小平共同吸毒时,任由其过量注射海洛因,严小平昏迷后,又不及时报警,或将严小平送到医院进行有效抢救,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舒某虽未与严小平一起吸毒,但到达出租屋后,知道严小平因注射海洛因过量处在昏迷状态,未采取积极行为,见危不救,应承担较轻的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因死者严小平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可根据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令三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陈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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