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案疑似真凶受审:魔鬼多可怕我就多可怕

06.01.2015  18:23

央广网北京1月6日消息(记者宝音 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今天上午依法对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中的抢劫、盗窃犯罪进行公开审理。其他关于故意杀人、强奸的指控,因涉及隐私,将不公开审理。

这是昨天(5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赵志红涉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的现场录音。此案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赵志红有可能是呼格吉勒图案的真凶,一个个谜团有待解开。

昨天上午9时30分左右,身穿蓝色棉袄、留着光头的赵志红,背对坐满了人的旁听席、面向审判席,接受法庭调查。蒙冤而死的呼格吉勒图的父母静静地坐在旁听席上。那么,赵志红究竟是个什么样的人,他都犯了那些罪呢?

赵志红,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永兴村人,2003年10月因盗窃罪被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5年11月2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罪被逮捕。

赵志红落网时,身高一米六二,体重不足百斤,其貌不扬。2005年1月,央视曾对赵志红做了采访,他所说的作案动机让人吃惊。

赵志红:如果不去作案的话,心里压抑的不行,老感觉这种压力压的我就快爆炸了。凡是认识我的人,从来不跟他们打啊闹啊,这些事情根本不会在我身上发生,但是我作案时,是另外一副面孔,也就是魔鬼有多可怕,我就有多可怕。那时候就不受我控制了,换句话说,平时压抑的愤怒就爆发出来了,谁也控制不了。

公诉机关指控,赵志红抢劫、盗窃他人财物分别为32700元和3803元。其中1996年5月19日晚,被告人赵志红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小区对下班归家的池某某进行抢劫,捅了池某某15刀。

公诉人:我院认为,被告人赵志红目无国法,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并使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赵志红本人和亲属均未委托辩护人,法院通过法律援助中心指定谢飞、张瑞军两位律师为其辩护。

11:20,审判长宣布休庭。下午两点半开始,法院依法对赵志红涉嫌强奸、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不公开审理,预计庭审会持续两天。

大家都想知道赵志红和呼格吉勒图案到底有什么联系?接下来,我们就为大家梳理一下。

1996年4月9日,呼市第一毛纺厂一女厕内发生强奸杀人案,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并在62天后被执行死刑。

2005年,赵志红在呼市新城区一家幼儿园被抓获。警方认定,从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的10年间,赵志红抢劫、强奸、杀害女性27起,其中6起强奸后杀人未遂,有11名女性遭强奸杀害,最年幼者12岁。其中,赵志红犯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便是“4·9”女尸案。

2006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牵头成立呼格吉勒图案复查组。2006年11月28日,呼市中院对赵志红系列强奸杀人案进行不公开审理。公诉机关对赵志红供认的10起强奸杀人案中的9起提起公诉,其中没有“4·9”女尸案。

2005年赵志红落网后,呼格吉勒图父母开始了持续9年的上访。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正式向呼格吉勒图家属送达再审判决书,并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2014年12月16日,呼市检察院宣布,经对1996年呼和浩特“4·9”女尸案进行审查,就赵志红的该起犯罪事实向呼市中院追加起诉,指控赵志红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

呼格吉勒图被宣布无罪后,人们期待进一步了解“真凶”是如何作案的?从而进一步通过法理证明呼格吉勒图的无辜。不过,法院方面表示,对赵志红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部分,因涉及个人隐私,进行不公开审理。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强调,不公开审理是法律的规定。公众知情权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

洪道德:就强奸这部分,它涉及到个人的隐私,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那是有法律的根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这个不公开审理是绝对不公开,没有什么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公开的做法,一律不公开。主要是保护被害人个人的民事权利。也就是个人的隐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受到法律和司法有效的保护和保障。

洪道德还强调,我国新刑诉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洪道德:根据这样的认定标准,法院最终认为,认定呼格是这起案件的凶手,证据不足,最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呼格无罪,这样的证明标准和这样的处理结果同样应当适用在赵志红身上。不能因为赵志红个人承认这起案件是他做的,依据他的口供就对他进行定罪,同样要根据他的口供,还要找到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以后,才能对他进行犯罪的认定和加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