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哄抢事件频上演 专家称民警拔枪制止手段可取

21.01.2014  14:02

   2014,“”字开年?!

  1月4日,青兰高速上一辆拉载橘子的大货车侧翻,附近的村民经过耐心地“蹲守”最终抢到了橘子;1月8日,福州市一位擦玻璃的女工不慎掉落了6000元,走过的路人抢到了人民币;1月12日,沪蓉高速15车连环相撞,其中一辆货车上满载的饮料散落一地,附近的村民不仅抢到了百事可乐还“教训”了试图阻拦哄抢的民警……

  据《工人日报》近日一篇报道中的统计显示,自2013年3月至今,全国各地媒体所报道的哄抢事件不少于26起。的确,哄抢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面对别人的“不幸”,是什么样的机制让人群陷入“狂热”?我们有没有办法战胜这样的“狂热”或者至少减少它所能造成的损失?

   我们的名字是乌合之众

  群集的人和面目不清的脸,1月4日,甘肃榆中县民警看到的也许就是这样的景象。据当天身在现场的《西部商报》记者报道,当日大货车在中午11时许发生侧翻。“橘子车翻在路边了,橘子散了一地。”这则消息在附近村民间口耳相传,越来越多的人聚集到事发位置,不仅有人提着麻袋更有人开来了三轮车。民警和村长的努力令村民们保持了观望,虽曾有少数几个试图上前装橘子,最终被民警呵退。

  由此可见,在这场哄抢开始之前,大多数人都是有备而来的,并非因一时兴起而简单地群体模仿。

  据报道,在对现场的清理即将结束时,一个不知来源的声音打开了那道心里的“闸门”。不知道谁喊了一声,让“守候”了数小时的村民们开始了狂欢般的哄抢,那著名的“鸣枪止抢”也正是发生在这之后。事实上,这朝向天空的一枪只让哄抢停顿了短短数秒,民警掏出手铐佯装抓人才最终吓退了人群。

  人们从最初怀揣投机心理奔赴事发地再到等待数小时后的爆发,经历了怎样的心理过程?首先,“捡便宜”的动机和相当数量目的相同的人群成为了事件发生的先决条件,在事件爆发的一刻,手持麻袋的人们眼中再没有了拦阻的执法者,而是只有自己的目标。当第一块“石头”砸碎了民警们的守卫的“窗户”,村民们积压的冲动终于“破坝而出”。

  群集者的心理所具有的“去个体化”在此刻暴露无疑——他们带上了自己群体统一的“面具”,不再有姓名也不再有作为个体的身份,他们是狂热的军团,在恢复理性之前无人可挡。他们放弃了思考,代之为对本能的释放、对群体的模仿甚至指向反对者的暴力。

  著名心理学家菲利普·津巴多曾进行过这样一个实验:他让参加实验的一部分女学生穿上相同的白色衣服和帽兜(这和三K党——KuKluxKlan——成员的着装非常相似),然后让她们通过按键对另一个女性实施电击(电击其实是假的),结果发现她们按键的时间要比那些可以看见对方并且身上贴着很大名字标签的女生要长一倍。

   狂热的人群,如何唤醒?

  最终让闹剧平息的,仍然是现实的压力。网络上曾有声音质疑那为警醒村民而开的一枪,岂不知在那种群体狂热面前没有简单而有力的手段,几乎无法喝止癫狂的人群。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看来,青兰高速橘子遭哄抢事件中,民警在现场“拔枪止抢”的手段是可取的。“制止哄抢行为,无非就是采取两种办法,一种是靠警力,第二个就是靠手段、靠办法。”他说,手段可以由轻到重逐步采取,最重的可以鸣枪示警。

  从整个事件可以看出,一场“哄抢闹剧”的发生,往往需要许多因素的齐备。无论是交通事故还是高空落钱,我们无法杜绝“不幸”的意外发生。然而在别人的“不幸”发生之后,一个社会以什么样的体制机制去保护不幸者,才是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我们仍然以这起抢橘子为例,看得见摸得着的震慑,往往最为行之有效。事实上,在法律上对于哄抢我们并非“手无寸铁”,问题还是法律的有效性和对法律的使用不如人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68条也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管理的手段还比较软弱,公安人员一定要让现场的所有违法人员都在第一时间认识到,他们是在进行违法活动。”洪道德说。必须从严执法,形成畏惧感,让哄抢者认识到这是一种因小失大、得不偿失的行为,不敢去做。同时,通过教育,恢复良好的道德传统,提高整个国民的道德水准,使人们在面对这样的便宜时,不愿去占。

  跳出这一系列事件,我们还应看到当前所面对的“恃众违法”并不鲜见。屡禁不止的“小产权房”就是鲜明的一例。人们同样怀揣着投机心理群集在这栋“违法住宅”之中,纵容套利的“预期”逐步绑架自己的理性,妄图以自己的执念向法律施压、逼政府让步。

  有一点我们必须认清,无论是哄抢者还是某些小产权房的持有者,这些“恃众违法”之人在法律所要捍卫的对象面前都不再是“”而只是单纯的违法者。我们要做的,就是给与他们清脆利落的惩戒。

  (综合自新华社记者张新新、张钦、李慧颖、秦宏、梁村以及工人日报、西部商报、中国青年报等媒体相关报道)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