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晓哲:对“打陀螺者扰民”就不应该手软

30.10.2013  18:25

  前不久,武汉一小区为防止打陀螺发出的噪音扰民,在广场地面钻了近2000个小洞。楚天都市报报道了小区物业这一“狠招”后,引发市民热议。一些外地小区甚至准备效仿这一做法……记者近日走访发现,小区因打陀螺而产生的矛盾越来越常见。一边是众多居民抱怨陀螺抽鞭声扰民,另一边是陀螺爱好者们的健身需求。有办法化解这些矛盾吗?(10月28日楚天都市报)

  在这一事件中还报道了一个细节。一位住在广场周边的老爹,因为老伴做了心脏搭桥手术,根本受不了噪音影响,看着老伴难受的样子,易爹爹心如刀割,他和一帮爹爹婆婆找到军休所负责人,边流泪边诉苦,甚至下跪请求军休所出面终止这场纷争。看到这一场景,不知道“打陀螺”的人们与心何忍?某种意义上,因为自己的“娱乐”和所谓的“娱乐权利”,却影响他的休息权利、健康权利,是不人道的,也是极不负责的表现。在这场多地出现的类似“广场娱乐纠纷”中,一些中立者认为应该协商解决,应该双方自让一步等等,笔者看来,这样的“容忍”、“忍让”实际上是对什么是真正的“权利”的误读。

  诚然,这类纠纷事件中会出现两种权利,一种“打陀螺”者的玩的权利,一种是旁边居民的休息权利、健康权利。但哪一个权利更重要呢?在两个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哪一个权利应该让步呢?显然是前者。世界上各种各样的权利多的去了,我们不能因为“放鞭炮”是一种权利,就可以放任个别人天天放鞭炮;唱歌是一种权利,我们也不可能容忍一些人想在哪里唱、想怎样唱就怎样唱。情同此理,在一个“打陀螺”者的权利面前,他们的“权利”应该让位于更高和更重要层面的权利--居民的休息权利、健康权利。

  在这一事件中,只要“打陀螺”的噪音造成任何一户居民不满,理论上就不应该放任这种“权利”存在。能不能“打陀螺”,不是权利与权利的平等,更不是“投票”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关系。我们只有真正搞清楚,哪一个“权利”更应该受到尊重、哪一个权利更重要,才能在今后处理类似的“纠纷”中站稳脚根。在我看来,管理者和维权部门必须坚定的站在“居民权利”这一边,必须坚定的对“打陀螺”者的娱乐权利说“”,这才是政府和公权者的解决这一纠纷的基本责任和基本尺度。

  对这类“打陀螺”扰民事件应该予以严格管理、乃至依法惩处。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可见,给他人造成“妨碍”的“打陀螺”者,有停止损害乃至赔偿损失的法律义务。同时,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第17条又规定,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广场管理者态度“暧昧”,管理不到位,其责任同样难以推托。再者,按照《公园噪声管理暂行规定》,城市公共绿地上,禁止打鼓鸣锣、甩鞭等噪声污染大的活动。对于违反规定的个人、团体可处以100至500元罚款。相关职能部门原本就应该依法办事、严厉查处和做出处罚,为什么光“”不“”?有法律规定而不依,实际上是在双方权利纷争上“活稀泥”,最终不仅解决不了纠纷,反而让局面更混乱。在我看来,类似的行为的本质就是“扰民”,也实际上就是“违法”的“打陀螺”行为,该管一定要管,而且要“义正言辞”的管,对于这样的所谓“权利”就应该依法视为一种“违法的权利”,在这类权利争执的特殊场合之下对其也不应该持什么尊重态度。一言以蔽之,“文诌诌”式劝解,“温柔”的管,只会让这些无视他人权利的“伪权利者”更无知,会让这类涉及违法的“打陀螺权利”更嚣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