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商务部关于做好取消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后续工作的通知

26.04.2016  20:32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商务部关于做好取消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后续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6〕135号)转发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做好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切实规范鲜茧收购市场秩序,更好地促进全省茧丝绸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联系人:郎进良,电话:0791-86246686

  附: 商务部关于做好取消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后续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商务厅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