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专家观点:浅议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监管义务
随着“双十一”等网络营销活动逐年如火如荼地开展,各类发生于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纠纷也在高涨,在此情形下,明确电商平台的相关责任势在必行。近期,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其中对电商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电商义务等内容进一步予以明确。司法实践中,在审理发生于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时,要确定电商平台的责任,首先应明确电商平台在防范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义务,笔者认为,电商平台至少负有以下四种义务:
1、提醒义务
所谓提醒义务,是指电商平台负有制定适当的运营规则,如“禁止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并将其告知平台内的经营者或者用户的义务。具体而言,相关服务协议中要明确规定“用户不得买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物品”,“禁止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信息”,等等。
2、指引义务
所谓指引义务,是指电商平台负有通过醒目方式就网络用户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为权利人提供明确、有效的举报途径的义务。例如,对于未经授权在商品或商品说明中使用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图片、文字、装潢设计的行为,电商平台要为权利人提供有效的接收举报的途径(如电子邮件、手机、微信等),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及时予以判断并作出反馈。
3、主动监管义务
所谓监管义务,是指电商平台在日常管理中对网络商铺的情况应当有最基本的监管义务。具体包括:有效登记和管理网络商铺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以便事后管理,并在配合执法机关查处侵权时负有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明显发生的侵权事实(例如奢侈品牌被以不合理的低价销售)要主动联系相关经营者并要求提供合理解释,在其无法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要主动联系权利人、向执法机关举报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制止侵权行为。
4、被动管理义务
此种管理义务是“被动”的,由于平台经营者无法控制每个商户每批商品的流通,而仅能接触商品交易信息,因此凭借有限的信息缺乏对相关交易商品侵犯相关知识产权的认知、预见和审查能力,因此只能在有限范围内承担合理义务。即只需对那些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采取主动措施。但是,对于权利人已经发出的有充分事实依据的警告或者通知,管理者就没有理由再袖手旁观。已有的司法实践已经确认了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有“及时、有效”地制止市场内商标侵权行为的义务。换言之,对于电商平台经营管理者而言,也负有类似的法律义务。例如,在权利人发出警告函和充分证据(如公证书等)投诉其交易平台内商户销售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如果未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制止相应侵权行为,就违反了应尽的管理义务(即“被动管理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