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运喜:清退临聘教师要合法也要合理

09.09.2015  09:07

  近日,有几名超过10年聘用期限的临聘教师致电南都称,他们已经工作超10年,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但被解聘。他们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无果,而且就赔偿金额一直与校方协商不成。而大鹏新区公共事业局相关教育科室负责人则称,一开始就让这些老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比如法院起诉或劳动仲裁,法院怎么判学校就怎么赔。但这些老师不肯走法律途径,他们也很无奈。(9月8日《南方都市报》)

  为了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也为了维护教师的自身权益,学校控制临聘教师数量显然是非常必要和必须的。学校因为临聘教师超标而需解聘部分临聘教师时,既要贯彻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文件,又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照顾临聘教师的一些实际困难。所以,清退临聘教师,不能简章地辞退、解聘临聘教师,必须把工作做实做细做好,确保既合法,也合理,能够得到大部分临聘教师的理解。

  根据《深圳市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9]84号)要求:“学校临聘教师数量不得超过事业编制的15%~20%”。对临聘教师超过比例、违规聘任临聘教师的学校,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整顿。大鹏新区葵涌第二小学有临聘教师30人,占事业编制的41.1%,明显超过了规定比例,当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因此,学校按规定清退部分临聘教师时,既要严格落实上级相关政策规定,又要尊重历史,照顾实际。学校在清退过程中,清退多少,如何清退,标准必须公开,操作必须公正,结果必须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笔者认为,大鹏新区葵涌第二小学采取淘汰制办法清退部分临聘教师没有错,应该说是比较公正的,无需指责。对于临聘教师而言,能否留下来,不能单纯以工作时间长短为标准,还必须考察其教学能力和水平,看学生和同事对临聘教师的评价。因为学校是必须注重教学质量的,聘任教师必须坚持一定的标准,否则就会误人子弟。对于学校来说,在决定辞退和留下临聘教师时,除了认真落实上级文件,严格依法办事外,也要区别情况,适当照顾有困难的教师,体现对临聘教师的人文关怀。

  当然,在学校连续工作超过10年的临聘教师,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如果被学校拒绝,可以通过起诉、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所谓“普通老百姓上法院起诉太难了,时间和精力耗不起”,所谓“我们不年轻了,找工作非常难,没有工作,无事可做”等等,根本不是理由,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总之,深圳大鹏新区公共事业局和葵涌第二小学在清退临聘教师时,既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治教,体现合法性要求,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能够留下的留下,需要补偿的补偿,该解释的解释,尽可能做到合情合理,争取大部分临聘教师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