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夫妻喜吃喜面起冲突 男子误砍妻子被判三年
14.01.2014 16:16
本文来源: 江西新闻
周哲和张燕两人2011年年初经媒人王明介绍认识,同年5月举行婚礼,并于2013年8月份生育一子,两人随后商定于9月11日为儿子庆生,邀请亲戚朋友前来“吃喜面”,作为媒人的王明自然也在受邀之列。然而,妻子张燕的娘家人因有事未来人“吃喜面”,媒人王明觉得没面子,酒后便为这事与周哲发生争执。
周哲回到家中没多久,就见媒人王明手拿铁锹追打过来,周哲躲到东堂屋内,王明却用铁锹砸碎门窗玻璃,掉落的玻璃将周哲划伤,周哲被激怒,顺手拿起一把菜刀走出去,要找王明算账。妻子张燕见双方均持凶器怕惹出事端,立即上前拽媒人王明的铁锹。此时,周哲持刀朝王明砍去,张燕举起左胳膊进行阻拦,周哲手中的菜刀砍中张燕左腕部,致其受伤,家人见状,遂报警并将张燕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经鉴定,张燕的损伤评定为重伤。案发后,周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张燕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张燕经济损失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丈夫欲砍媒人却误伤妻子,也构成犯罪?主审法官贺庆梅认为,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来看,需要有主观上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本案中丈夫周哲虽然并没有伤害妻子张燕的故意,但由于打击对象的错误,事实上对张燕实施伤害行为,导致张燕重伤。我国《刑法》中规定故意伤害罪不只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身体健康,而是为了保护一切人的健康。只要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结果也伤害了他人,故意伤害罪就成立,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统一。
致人重伤为何判处缓刑?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应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之间量刑,贺法官认为本案属于婚姻家庭中矛盾引起,具有道德观念及法律的因素,虽然被害人的权益遭到侵害,但是他们的夫妻关系并未完全破裂,感情基础仍然存在,仍有挽救的机会。考虑到被害人张燕需要照顾、双方有年幼儿女需要抚养、年迈父母需要赡养,不仅从法律角度处理,也需站在社会家庭的角度予以考虑。
综合考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犯罪后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判处周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通讯员张兴记者崔艳红)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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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2014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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