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夫妻喜吃喜面起冲突 男子误砍妻子被判三年

14.01.2014  16:16
  夫妻喜得贵子,宴请双方亲戚“吃喜面”,谁料媒人冷言热语激化矛盾,丈夫一气之下拿着菜刀欲砍媒人,妻子见状上前阻拦,丈夫却误伤妻子,将其左手腕砍伤,导致重伤。近日,平阴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伤人者周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周哲和张燕两人2011年年初经媒人王明介绍认识,同年5月举行婚礼,并于2013年8月份生育一子,两人随后商定于9月11日为儿子庆生,邀请亲戚朋友前来“吃喜面”,作为媒人的王明自然也在受邀之列。然而,妻子张燕的娘家人因有事未来人“吃喜面”,媒人王明觉得没面子,酒后便为这事与周哲发生争执。
  周哲回到家中没多久,就见媒人王明手拿铁锹追打过来,周哲躲到东堂屋内,王明却用铁锹砸碎门窗玻璃,掉落的玻璃将周哲划伤,周哲被激怒,顺手拿起一把菜刀走出去,要找王明算账。妻子张燕见双方均持凶器怕惹出事端,立即上前拽媒人王明的铁锹。此时,周哲持刀朝王明砍去,张燕举起左胳膊进行阻拦,周哲手中的菜刀砍中张燕左腕部,致其受伤,家人见状,遂报警并将张燕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经鉴定,张燕的损伤评定为重伤。案发后,周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张燕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张燕经济损失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丈夫欲砍媒人却误伤妻子,也构成犯罪?主审法官贺庆梅认为,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来看,需要有主观上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本案中丈夫周哲虽然并没有伤害妻子张燕的故意,但由于打击对象的错误,事实上对张燕实施伤害行为,导致张燕重伤。我国《刑法》中规定故意伤害罪不只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身体健康,而是为了保护一切人的健康。只要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结果也伤害了他人,故意伤害罪就成立,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统一。
  致人重伤为何判处缓刑?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应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之间量刑,贺法官认为本案属于婚姻家庭中矛盾引起,具有道德观念及法律的因素,虽然被害人的权益遭到侵害,但是他们的夫妻关系并未完全破裂,感情基础仍然存在,仍有挽救的机会。考虑到被害人张燕需要照顾、双方有年幼儿女需要抚养、年迈父母需要赡养,不仅从法律角度处理,也需站在社会家庭的角度予以考虑。
  综合考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犯罪后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判处周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通讯员张兴记者崔艳红)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