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全面推进农村廉租房建设
《意见》明确,按照一年一评议的办法,对贫困户的入住条件进行公开评议。入住廉租房的贫困户经济状况出现好转,有能力新建或购置住房的,动员其在一年内退出。《意见》指出,对有能力自建住房的农村贫困户,政府应加大支持力度,通过整合项目资金、贴息贷款、组织社会支持等办法帮助其自建永久性住房。对无能力自建住房的,通过农村廉租房的形式给予保障。根据当地农户基本住房条件和保障对象常住人口数核定,农村廉租房建筑面积人均达到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入住贫困户常住人口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的人均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意见》同时明确了房屋来源。一是建设廉租房,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体,在重点镇、中心村、聚居点,根据农村贫困户住房需求,采取统规统建方式,规划建设农村廉租房。二是盘活资源,鼓励支持村集体盘活现有农村闲置房资源,统一租赁,并按农村廉租房标准租给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户居住。政府给予财政补贴或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增加集体资产收益等方式弥补租金差额。由政府出资或社会力量捐助支持村集体修建的廉租房,应适当收取租金,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在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经批准通过项目整合,集中使用补助到农村贫困户的项目资金建设农村廉租房的,应无偿供其居住,产权由村集体和该贫困户按比例共有。
此外,《意见》对准入审查和退出机制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农村廉租房分配按贫困户自愿申请、村委会审查、乡(镇)政府复核、县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由无能力自建住房的贫困户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公示,乡(镇)政府统一组织人员现场核查,县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批。该贫困户与村集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交纳租金。同时,对入住农村廉租房的贫困户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掌握保障对象的经济变化情况,按照一年一评议的办法,对贫困户的入住条件进行公开评议。入住廉租房的贫困户经济状况出现好转,有能力新建或购置住房的,动员其在一年内退出。
在资金方面,《意见》指出,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廉租房建设责任主体,应将农村廉租房建设保障资金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解决农村贫困户住房问题要与扶贫开发、幸福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相结合,统筹相关涉农项目资金,集中用于农村贫困户住房建设。同时,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社等筹集资金建设农村廉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