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规
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全省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实施。
《通知》就“充分发挥维修资金保障作用,支持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优化议事表决程序,提高表决决策效率;依法实施应急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强化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监管透明安全和完善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不断提升监管水平”5个方面作出规定。
《通知》明确,对尚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或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老旧小区,各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指导业主及时开展维修资金的筹集、续筹工作。对已建立维修资金的老旧小区,应充分发挥维修资金的保障作用,按照《通知》要求,支持对本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运行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的维修、更换。
《通知》提出,优化议事表决程序,提高表决决策效率,依法实施应急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危及房屋正常使用和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需要使用维修资金实施维修除险的,可按照《通知》规定,不经业主表决直接开展应急维修,具体实施应严格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通知》强调,强化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监管透明安全。强化维修资金使用第三方审价工作;加强维修资金使用信息的公开工作;加强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监管工作信息化,主动公开资金监管相关信息,保障业主知情权、监督权,提升监管透明度。
《通知》可有效解决行业内长期存在的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更有利于发挥维修资金保障房屋正常居住需求、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的作用,也使维修资金这项惠民政策更接地气、贴民意。
(摘自《中国建设报》 2016.01.01 王玉华 霍革 钭海军)
版权信息 |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编:100835 承办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电话:86-10-58934114(总机)
e-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