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方式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7月4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我省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文/ 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章娜 实习生钟雨倩
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改革
据介绍,我省通过以下4种方式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直接取消审批。落实《通知》要求,对于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自2021年7月1日起,各地、各部门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要停止实施审批,不得将其转移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变相实施。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各类主体,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不得将已取消的许可证作为其他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前提条件。在政府采购中,不得将企业取得或曾经取得此类许可证作为必要条件或评分事项。
审批改为备案。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要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有关主管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公布企业进行备案需要提供的材料要求。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经形式审查发现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完整、不准确的,备案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实行告知承诺。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及时公布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等,方便申请人查阅、获取或者下载。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跟踪回访,确有必要的可以通过全覆盖核查排除风险隐患。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归集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优化审批服务。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要依法采取下放审批权限、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和压减审批时限、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等措施,方便企业办事,减轻企业负担。对设定了许可数量限制的事项,要落实相关要求,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
大力推动电子发票和电子印章应用
我省将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推动将保留的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改为后置。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在登记注册中标识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建立经营范围表述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之间的对应关系,并通过省统一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向有关主管部门推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接收信息,并将对应许可结果信息反馈企业登记机关。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优化办事流程。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一次不跑”,让企业更加便捷办理各类许可。凡事前流程已经收取相关材料或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强化涉企信息归集。加强政府部门间涉企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的互认互用和互联共享。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推动涉企信息“应归尽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各地、各部门产生的企业登记注册、行政许可、备案、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进行归集,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推进电子证照票章运用。升级完善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拓展提升“赣服通”等平台服务功能,提升电子证照运用支撑保障能力。依托全国企业电子证照库,加强企业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区、跨部门互认互信,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大力推动电子发票和电子印章应用。
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企业的设立、变更登记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有关主管部门及时纳入监管范围,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省批复的改革试点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
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常态化部门联合抽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做到“无事不扰”。探索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和智慧监管,有关主管部门要梳理出可以反映企业信用风险状况的信息,通过大数据等技术,自动对企业信用风险状况进行分类,并依据分类结果调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不同市场主体实施差别化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度和效能。
强化失信惩戒。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要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