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无法返岗 工资如何支付?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章娜、实习生王鹏旭报道:受政府紧急措施影响不能返岗工作的员工,其工资如何支付?近期,南昌等地突发新冠肺炎疫情,针对疫情期间用工关系等热点问题,江西省人社厅进行了解答。
职工在隔离期间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答: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防疫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防疫措施结束。
此外,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使用带薪年休假并根据工作需要予以统筹安排。
不能返岗工作的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除被隔离治疗或隔离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外,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的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职工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是对企业安排未返岗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二是对企业安排职工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其工资。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复工但职工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建议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企业停工停产工资支付周期如何计算?
答:企业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企业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例如,某企业实行月薪制,从2月3日起停工停产一直延续到3月30日,其中2月3日至3月4日为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30天),3月5日至3月30日为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对企业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需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计。例如,某企业从2月3日起停工停产一直延续到2月20日,则此期间为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后企业复工复产,但3月1日企业再次停工停产,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则要从3月1日重新计算,不得将2月3日至2月20日累计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