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468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为规范中央财政拨付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我们制订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OO六年九月七日
附件: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向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更好地实施向困难职工“送温暖工程”,中央财政设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
第二条 帮扶资金补助对象为困难职工群体。困难职工群体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第三条 帮扶资金用于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困难帮扶中心开展的各种帮扶活动。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临时性生活帮扶;就医、子女教育、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帮扶等。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没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第四条 帮扶资金的预算、决算应纳入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部门预算、决算统一管理,按照有关部门预算、决算管理要求执行。
第五条 全总应根据每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以下简称省级总工会)上报情况,确定各省级总工会帮扶资金具体分配方案,并报财政部审批。
第六条 帮扶资金预算下达后,全总应按财政部批准的分配方案,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帮扶资金的支付手续,确保帮扶资金及时发放给相关困难职工。年度终了2个月内,全总应将帮扶资金使用及配套资金落实具体情况以省级总工会为单位汇总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帮扶资金必须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遵守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严格管理,接受国家审计、财政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九条 工会组织应积极多渠道筹集困难职工帮扶资金。除上述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外,还要采取从工会经费中安排、争取社会捐赠、争取地方政府支持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
第十条 全总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