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为何“利诱” 员工停职留岗引热议
从今年起,如果江西省的国企员工想要创业,一份停职留岗的“三年之约”让他们没有了后顾之忧。经过单位批准后,职工可停职创办企业,3年期满职工可自行选择回原单位就业或停职继续创业。(1月27日《中国青年报》)
不管这一政策是否公平合理,也不管此举能不能激发社会的创业热情,仅从国企的角度来看,既然鼓励自己的员工离职,从某种程度上说明,这些员工属冗余人员,国企不需要他们。冷酷点讲,就是国企想把他们推出去,但怕他们不愿走,因此不惜开出一个好价钱。对于冗员,国企为什么要开出如此优厚的条件?
按照常理,对于不需要的员工,国企可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来解聘。用工合同对员工和企业都起依法保护的作用,企业不能无理由开除员工,反过来,员工也要遵照合同约定、尊重企业依法选人用人的权利。具体到离职上,假如合同期满,则双方都有再选择的机会,企业和员工都有续签或拒续的选择权。即使在合同期间或者签了长期合同,企业和员工之间也可以通过协商来解除合同。
然而,国企员工离职向来不是一件轻松的事,虽然当前国企不像过去有编制约束,但只要员工不愿意,以减员为目的来解除合同就变得很困难。国企改革后虽然实现了合同制,但一直以来很多国企仍然沿袭过去的做法,视员工为单位人而不是社会人,是体制内人而不是可以随意流动的人。此外,国企员工吃的是“公家饭”,即使效率不高,受损的是国家利益,国企清退效率低的员工缺乏积极性,只要员工不太出格,仅仅碍于面子,国企也不愿与员工撕破脸。在这样的背景下,国企分流冗余员工的途径不多,开出优厚条件利诱他们离开,虽有不妥,但也有几分无奈。
解聘与招聘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是人力资源合理利用的两个重要方面。然而多年来,招聘的规则与秩序被重视,但解聘之路却远不如招聘通畅,体制内或以体制内自居的员工解聘之难,已成人力资源的一块短板,入职的顺畅和离职的不顺畅,致使国企等用工单位像个堰塞湖一样只进不出,导致人才流动受阻,人力资源效率大打折扣。
因此,国有企事业单位乃至政府机关,在有关人力资源改革方面,完全有必要完善离职规范,就像完善入职规范一样,使体制内员工离职像入职一样顺畅和透明,一样有章可循。
□罗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