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创新和简政放权的若干意见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管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改革创新是推动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简政放权是促进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为持续深入推进国土资源工作创新发展,在去年省厅出台《关于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创新和简政放权的若干意见》(赣国土资发〔2013〕10号)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改革创新和简政放权,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改革创新和简政放权,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速增效
1.取消省厅具体项目供地事前审查。废止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出让方案审查权限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06〕20号)和《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07〕20号)。(责任处室:利用处)
2.取消外省来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甲级资质备案。(责任处室:地环处)
3.取消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治理工程单位资质(含延续、变更)形式审查流程。(责任处室:地环处)
4.委托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组织有关技术审查工作。将乙、丙级地质灾害防治类资质申报材料审查、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方案技术审查、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程竣工验收或治理恢复效果评估等地质环境管理中涉及的技术审查工作委托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组织承担。(责任处室:地环处)
5.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的审批。建设用地压覆了矿业权人的矿权范围、经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上厅长办公会,由分管厅长签发。同时,由审批制改成备案制(调整后的流程图见附件)。(责任处室:储量处)
二、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6.加强组织领导。全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将改革创新和简政放权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不断提高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效能。
7.制定配套措施。各单位、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主动配合,认真做好取消、委托、简化流程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8.完善责任机制。坚持有权必有责,违法必追究,有关单位改变或承接权限后,要主动承担相关的工作责任,及时再造操作流程,依法管理、规范操作,充分体现权界清晰、权责统一,突出体现提高效率。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3月 日
附件
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流程图
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办理一览表
工作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2008年第42号) 4、《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审核规定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02]23号) 。 |
办理对象 及范围 | 省内各建设单位和规划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城市水源地、通讯线路、输油(气)管道、输电线路、大型建筑物(建筑群)等项目及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国土(矿管)资源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的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不压覆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须请有资质的地勘单位经过踏勘、调查、评估,编写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 |
未压覆矿产 资源办理 所需材料 | 1、江西省国土资源测绘工程总院出具无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含县、市查询的证明)和无国家矿产地的查询证明。 2、经查询无矿业权和无国家矿产地设置的建设项目,不需做压矿评估报告。 3、经查询有矿业权设置或有国家矿产地的建设项目,需做压矿评估报告。 |
压覆矿产资源办理所需材料 | 1、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含相关图件)2套,压矿评估报告必须加盖公章,单位总工必须手签名; 2、地勘单位评审备案申请书; 3、地勘单位承诺书; 4、地勘单位初审意见书; 5、评审专家出具对项目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 6、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委托书; 7、建设项目用地的批文(发改委、能源局、政府); 8、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国土(矿管)局出具压矿的查询证明; 9、建设项目单位与矿业权人签署的补偿协议或矿业权人同意压覆的说明(必须原件),并附采矿证或勘查证副本复印件; 10、建设项目当地县、市国土(矿管)局出具压覆该矿的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必须原件)。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主办部门 | 矿产资源储量处 |
公开范围 | 依申请公开 |
说明及备注 | 1、压覆矿业权人的矿产资源,必须有建设方和矿业权人签定同意压覆的补偿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厅长办公会审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