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03.02.2015  02:2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 2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纪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江西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的要求,有效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第1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和《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是指通过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重要方面、重点工作、主要环节提出明确工作目标,制定统一考核标准,对设区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实施考核的活动。

第三条 目标考核工作按照目标明确、标准统一、重点突出、奖惩结合的原则,对设区市的考核,每年由省国土资源厅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设区市政府负责人是目标考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目标考核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目标考核要求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  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情况;

(三)  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四)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情况;

(五)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成效。

第六条 考核采取自查自评和综合考评的方法,按照《江西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目标考核指标表》(见附件)确定的考核指标和考核内容,对所设各项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分。考核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设区市政府每年12月中旬按照本办法将自查自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二)省政府委托国土资源厅每年12月下旬,组织各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开展集中考评,并在此基础上对各设区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目标考核情况综合评分。集中考评得分和综合评分在目标考核总得分中,原则上各占50%权重。

对各设区市的目标考核结果,省政府将在全省予以通报。

第七条 对目标考核成绩位列全省前三名的设区市,省政府给予以下奖励:

(一)分别增加400亩、300亩和200亩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专项经费。

第八条 对目标考核成绩位列全省后两名的设区市,省政府分别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200亩、150亩。

在全省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明显好转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将适时设定目标考核基本分数线。对目标考核达到基本分数线以上的,将不按前款规定扣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九条    对目标考核成绩位列全省前三名的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优先考虑在国土资源系统内评优评先。

对目标考核成绩位列全省后两名的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取消年度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在国土资源系统内所有奖项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条    对目标考核成绩连续三年位列全省第一名的设区市,省政府追加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400亩。

目标考核成绩连续两年位列全省最后一名的设区市,省政府约谈该设区市政府分管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目标考核成绩连续三年位列全省最后一名的设区市,省政府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目标考核达到基本分数线以上的设区市,不实施约谈和问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设区市在国土资源系统内所有奖项的评选先进单位资格:

(一)省国土资源厅巡查发现设区市所辖县(市、区)违法用地量平均达到600亩以上或者耕地300亩以上的;

(二)省国土资源厅巡查发现设区市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宗数占抽查矿业权总数比例达到60%以上的;

(三)因卫片反映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设区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被国土资源部或省政府警示约谈的;

(四)因卫片反映违法用地严重,设区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被监察部或省政府问责的;

(五)因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设区市和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实施目标考核,并作为评价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对省直管试点县(市)的目标考核,纳入设区市范围,不单独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江西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目标考核暂行办法》(赣国土资发〔2009〕1号)予以废止。

目标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一、政策执行有力(35分)

(一)市县政府重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二)各项制度落实,巡查报告及时,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   

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部署、检查、考核情况。

2、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人员、编制、经费、装备等保障情况。

3、开展巡查以及制止、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4、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被主流媒体公开曝光,或被部、省挂牌督办情况。

二、案件查处规范(20分)

(三)案件查处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规范、处罚到位、材料齐全、档案完整。

(四)强化执法,有效震慑违法违规行为。

5、开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

6、设区市本级向社会公开曝光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情况。

7、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情况。

三、卫片执法尽责(25分)

(五)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认真扎实、工作到位。

8、开展卫片执法检查、自查、督查及验收情况。

9、卫片反映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问题严重,县(市、区)政府领导被部、省约谈、问责情况。

四、干部作风扎实(20分)

(六)完成上级转办、交办的工作,及时保质报送相关材料。

(七)工作人员及时掌握新政策、新要求及运用情况。

10、对上级转办、交办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信访件、案件及执法监察相关工作材料的核查、处理、上报等情况。

11、组织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学习培训情况。

五、工作业绩突出(10分)

(八)执法监察工作取得突出成绩。

12、工作创新及成果被上级表彰、媒体宣传等情况。

附件

江西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目标考核指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