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8.04.2016  11:43

 

赣国土资信办发〔2011〕2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管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省国土资源数据的管理,规范全省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更新、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厅信息办组织编写了《江西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经第50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江西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国土资源数据的管理,规范全省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更新、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确保“一张图”的现势性、动态性、真实性和权威性,满足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更新、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数据,是指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等职能过程中所生产和使用的数字化成果。主要包括: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中形成的国土资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包括本级产生以及逐级上报汇总的数据;

        (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中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由管理相对人向管理部门报送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

        (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成果更新数据。

第四条   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汇交、分级管理、分布服务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为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数据主管部门(以下称数据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数据生产、汇交、更新、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数据管理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组织制定数据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需要,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数字化成果数据;

        (三)承办行政审批事项等工作,组织部署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业务数据的报备工作,形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

        (四)明确提供数据汇交与更新的业务管理部门及数据汇交与更新的范围;

        (五)组织开展数据管理的业务培训和数据检查工作;

        (六)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数据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数据主管部门的处、科、股室(以下称业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数据生产、汇交、更新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土资源管理的要求,依照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组织数据生产单位进行数据生产、加工、更新等工作;

        (二)受数据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数据检查工作;

  (三)将数字化成果数据汇交到数据保管单位,并按要求逐级向上汇交;

        (四)对数据的保管和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履行数据主管部门规定的与数据生产、汇交、更新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信息中心或信息化工作机构,分别为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数据保管单位(以下称数据保管单位),受相应数据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数据管理的技术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数据汇交、保管和利用等技术工作;

        (二)制定数据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技术规程;

        (三)负责数据汇交计划的登记、审核,负责监督数据汇交计划的执行,并对数据汇交计划的执行情况作出评价;

        (四)协助业务管理部门,实施数据检查工作;

        (五)建立和维护数据汇交、保管和利用的软硬件环境以及数据管理系统;

        (六)开展数据整合与集成,建立信息服务系统,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七)开展数据汇总、综合分析和研究,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八)实行数据安全工作责任制,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数据安全防护措施;

        (九)履行数据主管部门规定的与数据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数字化成果数据的形成单位(以下称数据生产单位),承担数据的生产、加工、汇交、更新等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土资源管理的要求,依照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采集、生产和加工处理数据,形成数字化成果数据;

  (二)将数字化成果数据汇交到业务管理部门;

        (三)履行与数据生产、加工、汇交、更新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数据的生产、汇交与更新

        第九条   数据主管部门统筹规划数据生产工作,将其纳入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的规划和计划中,确保数字化成果数据的可获取、可利用。

        第十条 数据生产应遵循相关业务规定及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保证数据生产的规范性。

        第十一条   数据主管部门统筹规划数据汇交工作:

        (一)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由数据生产单位向业务管理部门汇交,经数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再由业务管理部门向数据保管单位汇交。

        (二)数据主管部门履行业务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通过政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进入数据保管单位的数据管理系统中。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形成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由管理相对人向业务管理部门报送,经数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再由业务管理部门向数据保管单位汇交。

        (四)承担数据汇交的业务管理部门及汇交的数据范围,依照本办法附件的规定执行,数据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进行调整与补充。

        第十二条   业务管理部门应按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数据更新工作。数据生产单位提交更新数据包到业务管理部门,经数据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后,由业务管理部门汇交到数据保管单位,再由数据保管单位更新数据管理系统中的数据。

        对于行政审批完成后的数字化成果数据,通过政务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实时动态更新。

        第十三条   数据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数据:

        (一)定期更新的数据,自项目、成果数据验收或成果公布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汇交;

        (二)不需定期更新的数据,自项目、成果数据验收或成果公布完成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汇交;

        (三)数据生产单位应对数据质量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建立数据质量监督体系和技术保障制度。

        第十四条   数据主管部门要求数据生产单位补充有关数据或者对有关汇交的数据作进一步说明的,数据生产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的汇交工作。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数据生产单位不能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限汇交数据的,应当向数据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汇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汇交并告知数据保管单位。

第十六条   已经中止的项目,数据生产单位应当在项目中止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数据汇交计划完成有关的数据汇交工作。

        第十七条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数据或未及时更新数据的,由数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或更新;逾期不汇交或更新的,视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伪造数据或者在数据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数据主管部门没收、销毁有关数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数据生产单位疏于管理,造成汇交数据不合格的,数据主管部门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数据生产单位汇交的数据,经数据主管部门审查和数据保管单位检查合格后,由数据保管单位出具数据汇交凭证。数据保管单位不得无故拒收数据生产单位汇交的数据。

第四章 数据的审核

        第二十一条   数据生产单位在向业务管理部门汇交数据之前,应当对需要汇交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重点审核数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保密要求。

第二十二条 汇交数据的审核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汇交的数据是否齐全;

(二)汇交的数据是否符合格式、标准等数据主管部门规定的形式要求;

(三)汇交的数据是否符合保密要求;

(四)汇交的数据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五)数据汇交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数据生产单位应当对汇交数据的真实性和质量终身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业务管理部门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汇交的数据进行审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当有用户反映数据存在质量问题时,数据保管单位应当向数据主管部门报告,由数据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告知用户;审查发现数据确实存在问题的,应责令数据生产单位限期改正。

第五章 数据保管

第二十六条   数据保管单位负责接收、保管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和其他数据。

第二十七条   数据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数据的保管制度,建立数据接收、归档、查询、交换、复制和维护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数据保管单位应当配备数据存储、管理、服务和安全等必要的软硬件设施,构建统一的数据管理系统,并对数据的安全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数据存储、管理和服务的设备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数据保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制定数据备份方案。省级数据保管单位对全省重要国土资源数据实行异地备份。

第三十条   数据保管单位应针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特殊需求,建立数据加工、处理的技术储备与保障,为应急工作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

第三十一条   数据保管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设定岗位,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更改和删除数据。对于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数据,由数据保管单位向数据主管部门提出删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予以清除。

第三十三条 数据保管单位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致使汇交的数据丢失、损坏或泄密的,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不应当公开的数据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数据利用

第三十五条   数据保管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数据管理系统和分布式信息服务系统,提高数据的集成与应用水平,为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数据的用户分为以下四类:

(一)政府及部门,包括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二)国土资源系统,包括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国家土地督察局南京局;

(三)企事业单位,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个人,包括国内外各界社会人士。

第三十七条   国土资源数据分为公开性和非公开性数据。公开性数据按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非公开性数据分为涉密数据和内部数据。

第三十八条   国土资源公开性数据实行公开发布制度。主动公开数据应自收到汇交的数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门户网站、信息服务系统主动上网发布。依申请公开数据由用户根据自身需要向数据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由业务管理部门或数据保管单位提供。

第三十九条   国土资源涉密数据的管理、服务,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执行。内部数据的管理、服务,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户需要利用涉密数据的,应当出具单位正式介绍信,明确提出利用数据的类别、范围及用途,按照保密管理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数据主管部门审批。数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数据保管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用户与数据保管单位签定保密协议,约定用户承担数据保密的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供涉密数据和内部数据。非法披露、提供涉密数据的,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如需向厅数据保管单位申请使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数据,应出具单位介绍信,明确提出利用数据的类别、范围及用途,经数据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厅业务管理部门或厅数据保管单位提供。

第四十一条   国土资源数据的服务方式分为以下三类:

(一)数据浏览、查询、下载和复制服务。对于非公开性数据,通过全省国土资源业务网或涉密计算机、数据管理系统和手工复制方式提供浏览、查询、下载和复制服务,适用于政府及部门和国土资源系统用户;对于公开性数据,通过互联网、政务外网等各类网络环境的网站、信息服务系统提供查询、浏览和下载服务,适用于各类用户。

(二)数据调用、分析服务。通过全省国土资源业务网或涉密计算机的数据管理系统,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各类政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供非公开性数据的直接调用与分析服务,适用于国土资源系统用户。

(三)数据定制服务。应用户要求进行的数据加工处理、产品定制服务,应当经数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由数据保管单位提供数据服务,适用于政府及部门、国土资源系统和企事业单位用户。

        第四十二条   数据主管部门与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之间建立数据共享服务机制,数据保管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数据共享技术体系,促进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资源共享。

第四十三条   数据涉及著作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凡涉及到土地调查、地质资料和国土资源统计工作规定的有关事项,应分别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管理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江西省国土资源数据汇交范围

一、土地调查评价,包括:土地利用现状、遥感动态监测和土地利用潜力评价等数据。

二、土地利用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等数据。

三、土地行政管理,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审批、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保护、土地供应、土地市场、土地登记和土地综合整治等数据。

四、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包括:区域地质图、矿产地、地质工作程度、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等数据。

五、地质、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等数据。

六、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矿山开发利用、矿业权年检与收费、探矿权、采矿权等数据。

七、地质环境,包括: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地质灾害调查、区域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矿山地质环境、地下水资源、区域水文地质、地热和矿泉水调查、有害元素异常分布、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等数据。

八、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包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综合统计、卫片执法监察、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动态巡查、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和国土资源违法信访等数据。

九、国土资源综合事务,包括:国土资源综合统计、科技成果等数据。

十、由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下属机构组织开展的项目所产生的原始性数据、基础性数据、成果数据,以及按照不同需求经加工整理的各类数据集和相关的元数据等。

十一、数据主管部门认定需要汇交的其他数据。


附件2:

省级国土资源数据汇交内容

专业

类型

数据库(数据集)

主比例尺

数据类型

业务管理部门

数据说明

基础类

基础

地理

数字高程模型数据

1:5万

栅格数据

省测绘局(以协议方式获取)

1:5万数字高程模型(DEM)数据

基础地理数据库

1:1万

矢量数据

1:1万或1:5万基础地理,包括居民点、行政区界线等信息

遥感

影像

全省数字正射影像(DOM)

1:1万

栅格数据

全省1:1万标准分幅正射影像

土地类

基础

数据

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1:1万

矢量数据

地籍处

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成果数据

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

1:1万

矢量数据

规划处

土地整治规划数据库

1:5万

矢量数据

耕保处

基本农田数据库

1:1万

矢量数据

农用地分等定级数据库

1:5万

矢量数据

利用处

管理

数据

建设用地预审

由政务管理系统产生

建设用地审批

土地供应管理

土地登记发证管理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土地整治

土地交易市场管理

土地批后监督管理

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管理

基础地质类

基础

数据

地质图空间数据库

1:5万

矢量数据

省地调院(以协议方式获取)

地质体界线、名称、岩性、年代、断层、钻孔等等相关信息

矿产类

基础

数据

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

1:10万

矢量数据

规划处

矿产资源规划的文本、图件和附表数据以及元数据

地质勘查规划数据库

1:10万

矢量数据

地勘处

内容包括基础地质调查规划图、矿产勘查规划图、地质灾害、地质环境和地下水调查评价与监测规划图

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

表单数据

储量处

存储矿区交通位置、地理环境、矿产、矿区地质报告审批情况、矿体赋存情况、选矿性能、矿山开采情况、矿区资源储量及质量数据等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统计

表单数据

矿管处

存储矿山基本情况、开采矿石量、工业总产值、年缴利税、补偿费、使用费、“三率”指标、矿产品产量、销售量、采矿、选矿相关数据等

探矿权核查数据库

矢量数据

地勘处

采矿权核查数据库

矢量数据

矿管处

管理

数据

探矿权登记管理

由政务管理系统产生

存储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登记书信息及审批信息

采矿权登记管理

存储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转让、注销登记书信息及审批信息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

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管理

探矿权网上审批管理

采矿权网上审批管理

地质环境类

基础

数据

环境地质空间数据库

1:10万

矢量数据

地质环境处

地质灾害调查数据库

1:10万

矢量数据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数据库

1:50万

矢量数据

矿山地质环境数据库

1:50万

矢量数据

水文气象资料数据库

地质灾害专业监测数据库

地质灾害群防群测数据库

预警模型基础数据库

管理

数据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及应急指挥系统

由政务管理系统产生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地质环境统计直报系统

矿山环境保证金管理

附件3:

设区市级国土资源数据汇交内容

专业

类型

数据库(数据集)

主比例尺

数据类型

业务管理部门

基础地理

矢量

基础地理数据库

1:1万

矢量数据

市测绘部门

影像

全市数字正射影像(DOM)

1:1万

栅格数据

土地类

基础

数据

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1:1万

矢量数据

地籍(处)科

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

1:500

矢量数据

农村村镇地籍调查数据库

1:500—

1:2000

矢量数据

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

1:1万

矢量数据

规划(处)科

基本农田数据库

1:1万

矢量数据

耕保(处)科

土地整治规划数据库

1:1万

矢量数据

农用地分等定级数据库

1:5万

矢量数据

利用(处)科

管理

数据

土地分等定级管理

由政务管理系统产生

土地储备管理

土地登记发证管理

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管理

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耕地储备管理

基础地质类

基础

数据

地质图空间数据库

1:5万

矢量数据

省地调院(以协议方式获取)

矿产类

基础

数据

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

1:5万

矢量数据

规划(处)科

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

表单数据

储量(处)科

探矿权核查数据库

矢量数据

矿管(处)科

采矿权核查数据库

矢量数据

矿管(处)科

管理

数据

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管理

由政务管理系统产生

探矿权登记管理

采矿权登记管理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

探矿权网上审批管理

采矿权网上审批管理

地质环境类

基础

数据

环境地质空间数据库

1:10万

矢量数据

地质环境(处)科

地质灾害调查数据库

1:10万

矢量数据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数据库

1:10万—

1:25万

矢量数据

矿山地质环境数据库

1:10万—

1:25万

矢量数据

管理

数据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及应急指挥

由政务管理系统产生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地质环境统计直报系统

矿山环境保证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