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课堂】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从严处罚
4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多个条款中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形,作出了从严处罚的规定。如,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按照通常标准的50%掌握。
在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审判长方文军在回答媒体提问时说,近年来,国家公职人员吸食毒品或者涉足毒品犯罪的情况偶有发生,媒体对湖南省临湘市原市长龚卫国吸毒事件的报道可能比较多。
“毒品犯罪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方文军说,国家工作人员本应自觉抵制毒品、积极与毒品犯罪作斗争,如果这部分人反过来去实施毒品犯罪,无疑具有更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和更大的社会危害。因此,《解释》在多个条款中均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形,作出了从严处罚的规定。
方文军介绍,一种是将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规定为“情节严重”,适用更高幅度的法定刑。如,《解释》第四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第五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第十一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都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升格适用法定刑。
此外,在“数量+其他情节”的情况下,《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可以低于通常的数量标准定罪量刑。方文军举例道,《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按照通常标准的50%掌握;第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达到“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数量标准,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适用上一幅度的法定刑。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马岩介绍,《解释》共15条,共涉及十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其他实践中较为突出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较好地解决了部分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但随着我国毒品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实践中出现了较多新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最高法经研究认为,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对毒品犯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规范的时机已经成熟。
马岩还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已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启动了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规则的制定工作,力争今年出台文件。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