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学者解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①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

08.06.2017  23:15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仅对反腐败制度体系建设产生深远影响,而且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重要的就是在治国理政方面形成一套完备的、成熟的、定型的制度,通过有效运转的制度体系,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说到底就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制度化、法治化。改革国家监察体制,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有利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改革国家监察体制,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监察机关不再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各级监察委员会将由各级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这既是对现有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也关系到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变革,必将对我国政治和法律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

有利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制度建设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早在上世纪80年代,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深刻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紧紧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积极推进制度建设和改革,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当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制度日益完善,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党内政治生活呈现新的气象。构建不能腐的制度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着眼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从政治体制改革的战略高度加以推进。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从制度上解决了国家监察权的定位问题,为国家监察机关更好地履行反腐败职能,实现监察对象全覆盖提供了制度依据。随着制度建设不断深化,其他相关的反腐败制度建设也会陆续跟进,最终构建起一套严密的反腐败制度体系,为最终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奠定制度基础。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仅对反腐败制度体系建设产生深远影响,而且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重要的就是在治国理政方面形成一套完备的、成熟的、定型的制度,通过有效运转的制度体系,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说到底就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制度化、法治化。改革国家监察体制,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有利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有利于协调推进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

党内监督是永葆党的肌体健康的有力武器。我们党长期执政的制度优势已经充分显现,但也面临风险和挑战,最大挑战就是对权力的有效监督。随着党内监督的加强,已经实现了监督全覆盖,覆盖了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党员;而行政监察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只负责监察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不可能覆盖到政府以外的机构和人员,由此便形成了“衣服小、身子大”的不协调的监察体制。

为此,“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改革后的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确保监督力量覆盖延伸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使监督体制和监督机制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人民监督是反腐败的重要力量,也是形成不能腐制度的关键。1945年7月,毛泽东在与黄炎培“窑洞对”,讨论如何跳出历史周期律时讲:“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驰而不息反腐败,健全反腐败制度体系,要重视人民的检举举报等作用,从民众最在意最痛恨的领域和现象抓起,倾听人民呼声,让人民参与,最终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实现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有机结合。

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就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而言,改革国家监察体制,需要加大力度推进立法、修法工作,用法律形式将重大改革成果固定下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重要改革成果及时转化为法律。就国家法治监督体系而言,虽然政府内部有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政府外部有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检察院还有专门的反贪污、反渎职、预防职务犯罪等力量,但这些反腐败资源力量过于分散,很难形成合力。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有利于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马怀德)

作者简介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监察学会副会长,监察部特邀监察员。出版学术专著、合著二十余部,发表论文百余篇。参与《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起草工作。系“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获“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