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迈出坚实步伐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7·26"重要讲话精神 迎接党的十九大】系列报道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迈出坚实步伐
茫茫九脉流中国,纵横当有凌云笔。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历史与现实、中国与世界的时代制高点,以非凡的政治勇气和政治远见,作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党和国家历史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部署,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高瞻远瞩进行顶层设计
历史文化传统决定道路选择。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从历史深处走来。两千多年前,我国自秦朝始就建立了御史制度,历经汉、唐、宋、元、明、清,形成了一套自上而下的独立于行政权的监察体系。
新时期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汲取历史文化之智慧,开辟与时俱进之新路,走出了一条适合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的道路。
2016年1月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新华社记者 马占成 摄)
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提出,“要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监察对象要涵盖所有公务员。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这是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国家监督制度的顶层设计!它涉及对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这是确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它着力解决行政监察覆盖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等问题,实现了国家监察理念、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的与时俱进,彰显了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这是对权力制约体制的新探索!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一体两面,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必将巩固发展已经形成的反腐败压倒性态势,有力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主大计者,必执简以御繁。实现高瞻远瞩的战略谋划,还要化简驭繁的策略运筹。
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条例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2017年伊始,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政策把握和工作衔接。
“审大小而图之,酌缓急而布之;连上下而通之,衡内外而施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强烈的使命担当和自我革命的勇气,统筹谋划顶层设计,引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一步步走向深入。
试点工作有条不紊推进,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
凡是重大改革都要进行试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试点是改革的重要任务,更是改革的重要方法。”
云帆高张,昼夜星驰。
2016年11月7日,中办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在3省市开展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仅仅3天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部署201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出要扎实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及试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改革目标……
试点能否迈开步子、趟出路子,直接关系改革成效。
——扛起主体责任。
试点地区党委书记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担起政治责任,站到改革第一线,亲自挂帅、亲力亲为,对机构设立、职能调整和人员配置等难点问题重点研究、认真解决。
在担负总责的同时,各地党委书记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推动形成党委牵头抓总、纪委主抓直管、各相关领导机关和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
——完成转隶组建。
北京、山西、浙江纷纷行动起来,对照确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出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三定”方案,快速推进完成转隶组建,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2017年1月18日,山西率先成立全国第一个监察委;两天后,北京、浙江的监察委主任同日选举产生;2017年4月26日,随着浙江湖州选举产生市监察委主任,北京、山西、浙江三试点省份各级监察委全部成立。
欲事立,须是心立。完成组建只是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第一步。试点地区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工作始终,全面深入了解干部的思想状况,主动开展谈心谈话,开展政治和工作培训,保证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
——勇于实践探索。
试点地区按照监督、审查分设的思路,抓住改革良机,积极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前台”和“后台”相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全面行使全国人大授权的12项调查措施,重点探索解决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后的纪法衔接问题;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将监察委员会全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纳入监察官的适用范围,建立与监察官等级序列配套的相关制度,推进监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为构建全新国家监察体系打好基础,做好准备工作
蓝图已经绘就,关键就在施工。
党中央作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后,中央纪委统筹协调,先后召开20多次会议研究制定改革和试点方案,深入试点地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犹如一幅恢宏的画卷,渐次铺陈开来。
2016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研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建立覆盖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的国家监察体系,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互配套,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同年11月,王岐山同志到北京、山西、浙江就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调研,强调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构建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环环相扣、步步深入。2017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部署重点工作时,将“扎实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单独列项,提出“抓紧筹备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编制‘三定’规定,为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做好组织机构、干部人事、法律法规准备。”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2017年6月20日至22日,王岐山同志在贵州省检查纪检监察工作时强调,党中央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定,省区市党委纪委要未雨绸缪,关注试点地区改革进展,统一思想认识,做好基础工作,探索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部门分设,谋划组织和制度创新,为构建党集中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体系做好准备。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做好法律法规准备,也是重要的基础工作。
2017年1月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召开会议强调,要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关立法作为常委会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为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提供法治保障。
2017年6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首次审议监察法草案。
时序更替,梦想前行。从战略擘画到精耕细作,从宏伟蓝图到阶段成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迈出坚实步伐。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赵林||艺术设计 李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