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局:以“开票期限”为由拒绝开发票将处罚

10.03.2015  10:51

  超市购物小票攒起来兑发票遭拒

  "现在咱们老百姓每个月都要进几回超市,每次拿到的购物小票不是发票,如果商家都以‘时效期’为理由拒绝开发票,这是明摆着的偷税漏税啊。”市民赵明(化名)昨日向本报投诉,西湖区桃苑大街的旺中旺超市拒绝为他积攒的购物小票兑换发票。

  记者了解到,赵明家住桃苑大街一带,附近的一家旺中旺超市成了他们家购买生活用品的必选之地,“离家近,价格也实惠,所以平常家里缺点什么都是在这里购买,但每次购物的金额都不算大,所以嫌麻烦不是每次购物后都去开发票,想着攒到一定额度了再一起换成发票,这样方便点。”赵明没想到,就是他这样的行为,遭到了商家的拒绝,“他们说购物小票一定要在一个月内来开才算有效,超过30天的购物小票就不给开发票了。为什么有30天的限制?到底是商家自己的规定,还是国家有这样的规定?

  对此,记者联系了南昌市国税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经营者必须提供发票。目前,我国没有任何法规、条文设立了相关的30天‘开票限期’,如果超市以‘开票期限’为由拒绝开发票,赵先生可向超市所在辖区国税局作出正式投诉,经查属实,国税部门将对超市依法进行处罚。

  昨天下午,记者把国税部门的意见反馈给南昌市旺中旺超市,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将尽快妥善处理。(记者 曲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