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反映在审理金融行业有关借款合同案件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13.07.2015  13:23

  近年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就2014年、2015年上半年此类案件分别上升了12%、16%。在审判实践中,为有效的维护国家利益,保证银行信贷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就此类案件的特点、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处理对策等问题进行探讨。

  金融借款案件出现井喷现象,原因有几点:

  一是宏观经济持续下行与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速放缓带来的影响。近年来,在经济下行、货币调整、总需求多方的影响之下,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困境,加之受国外市场的影响,企业利润出现下降,甚至亏损,丧失了偿还贷款能力。

  二是民间借贷市场萎缩产生的辐射效应。国家收紧银根,严格金融信贷审批之后,众多企业转向民间融资,而民间借贷利率畸高,导致企业融资成本增加,极易导致资金链断裂。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市场时间短、收效快、也诱使一些经营不善的企业转而把用于扩大生产经营的资金发放高利贷,甚至以放贷为主业。

  三是担保人法律意识差,有还款能力,拒不承担保证人的义务,因这类案件均有担保人,且担保人不止一人,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作为连带担保的保证人就应在担保期限内承担还款义务,但绝大多数担保人,因法律知识欠缺,认为担保只是履行一定的手续,也不明白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有不少担保人还振振有词的说:“我没有花银行的款,凭什么让我还钱?。

  当然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保证合同中存在很多问题:

  一是对主体的审查力度不严,有很多保证人根本不是自己的签名。

  二是很多金融机构在有多个担保人时,担保人并没有同时同地同签。

  三是法院收到很多起此类案件中,当事人连贷款相关合同也没有。

  四是法院最近接到多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包括银承合同存在虚假的情况,就如中国某银行诉被告南昌某某公司、李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南昌某某公司是借款人,李某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担保人、刘某某是担保人,原告与被告李某某签订了《授信协议》、《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原告与刘某某签订了《担保合同》,而后,银行依据被告南昌某某公司提供的第三方中国某某公司的材料、及银承合同向第三方中国某某公司开出承兑汇票。后被告刘某某提供被告中国某某公司在签订银承合同之前已被注销,担保免责,且担保人刘某已报相关经侦部门,经侦部门也下函认为有犯罪线索,应移送经侦部门侦查,后经法院多次以座谈会的方式协调相关部门,原告某某银行撤诉。

  五是银行“拉郎配”形式联保,导致担保无效。及贷款后监督不力。

  六是多数金融纠纷案件借款人、担保人下落不明,送达难。主要原因是贷后监管力度不大,银行在放出贷款之后没有及时跟踪贷款的使用情况,导致在借款人下落不明时才诉诸法院。

  为了减少借款合同案件出现由于种种人为因素而导致国有资金无法回收的问题,防止正常的经济秩序遭到干扰,保障借贷资金安全,该院建议:

  一是建立与市场挂钩的贷款利率机制。金融机构应主动适应市场需求,在目前经济下行的周期应适当的降低利率,开发更多的针对小企业的借款,与借款企业建立互动关系。

  二是完善风险监控、丰富担保形式。银行风控部门应定期对贷款进行检查,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减少信用贷款,多采取房产、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抵押,或以保险单、金融票据等权利凭证质押的担保方式,减少放贷风险。加强对担保合同的审查,规范对担保期限的约定。

  三是完善竞争考核机制,提升信贷队伍素质。加强队伍建设,进行法制教育,加强风控意识的培训,全面提高信贷人员素质,建立专项约束机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四是建立银行业信息共享机制。整合银行间的信息,避免人情贷款、关系贷款。

  五是对于有还款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应及时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强制执行,以便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尊严。(吴云陈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