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规范地下空间 地下公共停车场禁转让

18.12.2013  16:45

    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我市制定了《南昌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地下空间建筑物不得办理预售。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公共配套建筑不得进行分割登记和分割转让。

    开发城市地下空间须取得使用权

    《办法》明确,开发城市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以下方式取得:用于人民防空、防灾减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采用划拨方式取得;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地下交通建设工程及其附着地下交通建设工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一并出让给已经取得地下交通建设项目的使用权人。

    地下空间工程要保证周边建筑安全

    建设管理方面,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满足地下空间对消防安全、人民防空、环境保护、防水排涝、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当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应当保证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人民防空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安全。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先建单位应当按照专业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建设工程档案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移交。

    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不得分割转让

    以前,地下空间“没名分”,大多拿不到产权,让一些投资者望而却步。对此,《办法》明确,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权利人应当持用地使用权证明、规划许可证明及竣工验收等资料向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地下空间建筑物登记。未计入容积率的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不予登记。

    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登记应当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中注明“地下建筑物”;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注明“人民防空工程”,并记载平时用途,其具体位置和面积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用途。

    结建地下空间建筑物应当与地面建筑合并办理初始登记。单建地下空间建筑物的初始登记应当独立登记。同时,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公共配套建筑,不得进行分割登记和分割转让。

    地下空间建筑物不得办理预售

    使用管理上,地下空间建筑物不得办理预售,应当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后方可销售、出租。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城市地下空间,城市地下空间权利人应当予以配合。平战结合的城市地下空间,平时使用时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战备需要时应当无条件服从统一调度。

    城市地下空间权利人、使用人应当对地下空间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公共通道及出入口的开放性,做好地下空间的标识管理,并配合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单位对相关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来源:天圆网 记者 邓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