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网:聚焦2014地方两会水声音

22.01.2014  12:21
      ·北京    上半年拟听证阶梯水价 年底前长江水进京   北京市发改委主任张建东在人大代表问政现场透露,根据目前的工作进度,北京市拟在今年上半年启动阶梯水价的听证程序。此外,北京市南水北调办主任孙国升介绍,10月1日,长江水正式进京城,预计年底前接收2亿立方米长江水。(京华时报)    政协委员:地下水长期超采 应涨过量用水价   北京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期间,李焕喜委员代表民进北京市委发言时表示,长期过量超采地下水,已经对北京城市安全和长远发展构成潜在威胁。   一是经过连续多年的过量超采,地下水资源更加匮乏。二是随着城市不断扩大、人口过快增长和地表来水逐年减少,已经形成对地下水的过度依赖。三是随着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地区生态平衡受到严重影响。四是过量超采地下水导致的地面不均匀沉降,已经影响到城市基础设施安全。   李焕喜建议,要建立用水倒逼机制,控制人口增长、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把用水量和用水效益纳入各级政府的责任和考核范围。   同时,加大执法检查和违规处罚力度,严格限制和规范奢侈型高耗水行业的发展。加强对地下水过量超采及相关安全问题的科学研究。开展地下水科普教育,适当提高过量用水的消费价格,动员全社会关注和参与节约集约型用水城市建设。(人民网)   ·浙江    治水要从污染源头抓起 加强环评验收   2014年的浙江两会上,“五水共治”似乎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不少代表委员却提出了看法:大量资金投入如果没有长效性,就不可能彻底根治;治污需从污染源头抓起,加强企业环评验收。   “重视治水是对的,但要科学治水、理性治水,不能病急乱投医。”浙江省政协常委、浙江省科协副主席隗斌贤说,治水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先对“水情”、“水性”进行认真“诊断”,从战略的高度整体设计、周密谋划,形成有机的治理体系。   他说,目前一些地方在没有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的前提下,你投100亿,我砸300亿,其结果可能是短期局部有效果,但没有长效性,也就不可能彻底根治。   那么,什么是水性和水情呢?   隗斌贤解释,就是要先搞清水污染的源头,比如污染来源是什么,污染物的成分是什么,它们叠加后会产生什么变化等等这些都需要调查清楚。(中新网)    五水共治”将倒逼经济转型   此间召开的浙江省“两会”上,众代表和委员们议论最多的莫过于“五水共治”。“五水共治”即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   2013年夏天,浙江一场历史罕见高温干旱,导致各地水源告急;到了秋天,又是一场超强台风及其带来的百年不遇强降雨,浙江又遭遇大涝,多地发大水。   “以前讲治污水,倒逼转型升级。这两起自然灾害引起我们认真思考,大家提出要‘五水共治’。”浙江省委书记夏宝龙表示,最终形成“五水共治”这个观点是在浙江省十三届四次全会上。   今年,在浙江省长李强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坚定不移地开展“五水共治”被纳入了2014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   “要把‘五水共治’作为倒逼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举措。”李强表示,今年将全面开展水环境治理,坚决消灭垃圾河,铁腕整治黑河、臭河,全力推进防洪排涝、城乡供水重点工程建设,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大力推行节约用水。(中新闻)   ·湖北    排污者拒不改正 日罚一万元   湖北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建鸣就《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做说明。草案规定,对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排污者,环保部门可“按日处罚”,每日罚款1万元。   关于“按日处罚”制度,草案规定,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应当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后,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处罚,按日处罚的每日罚款额度为一万元,累计总额不得超出前款罚款的数额。   草案还就排污权交易,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构建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等方面做了规定。(长江日报)      武汉团人大代表 :呼吁出台最严水环境保护法规   1月21日,武汉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16位代表围绕“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否够力”、“如何使跨流域保护取得实效”、“环保公益诉讼如何破题”等焦点问题,各抒己见,热切建言。   焦点1 酒驾都可入罪 污染为何不可   “水污染防治最大的问题是‘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方洁代表直言不讳地说,我国对水污染的处罚力度远低于发达国家。她建议,在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一是提高处罚上限;二是将罚款数额的上限修改为按照比例来罚款,更能体现过罚相当;三是对违法排污单位在整顿期间继续排放污水的行为也设立“按日处罚”条款。   焦点2 跨行政区水域保护要有制度   何汉林代表指出,跨流域的湖泊江河污染治理难度很大。他建议建立交接断面水体水质常态化考核制度。同时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在地处偏远的地区,应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职能部门限期整改。”   焦点3 “环保公益诉讼”要落地   吴清代表建议,应当发动每个公民的监督能动性,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在我国,污染事件的非直接受害者没有起诉权。为此,我国法律界一直呼吁确立公益诉讼制度。代表王晨认为,应该要完善公众参与原则,即使不是水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同样有权力提出诉讼。但他同时强调,公众参与也要有底线。   焦点4 未完成防治目标不能约谈了事   项明武代表说,建议条例进一步确立政府在水污染防治的主体地位,明确政府不履责、消极履职的法律处罚。只追责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追责政府及政府领导责任是不行的,建议增加对政府和政府领导追责条款。对乱决策乱指挥导致水污染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蔡耀军代表说,“约谈”有些轻了,建议将水污染防治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的重要指标,由约谈机制变为一票否决机制。   焦点5 污染防治的投入保障要规定具体   张智代表说,条例中“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表述比较模糊,“几年是长期?什么是稳定?”他认为,这样不利于各级政府和财政对水污染防治进行有效地资金投入。水污染防治是一项社会事务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补充为辅的资金保障体系,确保该项工作有效推进。   汪利珍代表说,应当探索建立适合农村的排污收费政策,结合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以及排污费的使用、管理等方面加以完善。   焦点6 水环境检测信息要及时、公开、透明   “‘及时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检测信息’说法含糊,在哪里发布、怎样发布都没有规定。”胡丹代表建议,环保部门应定期通过媒体,如报纸、电视、网络等向社会公布。当水环境受到污染或出现突发安全事件时,环保部门更要不定时地密切监测,及时对外公布检测结果。   杨卫东代表说,条例用语应支持和鼓励公众积极获取水环境信息,真正体现公众参与。(长江日报)   ·河南    河南将编制黄河滩区居民扶贫搬迁规划   1月16日,省长谢伏瞻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2014年要大力推进“三山一滩”群众脱贫工程,编制黄河滩区居民扶贫搬迁规划。   2014年,河南将编制实施大别山、伏牛山、太行深山区扶贫攻坚与小康建设规划和黄河滩区居民扶贫搬迁规划,争取黄河滩区得到国家重点支持,对5万深石山区贫困人口和具备条件的黄河滩区群众实施扶贫搬迁,对1000个贫困村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再实现120万农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   去年下半年,省委书记郭庚茂、省委副书记邓凯等有关领导分别到黄河滩区调研扶贫开发工作,提出实施滩区群众分期分批搬迁,加快解决滩区群众脱贫致富问题。河南黄河河务局配合省发改委编制了《河南省黄河滩区扶贫搬迁总体方案》,为河南省编制黄河滩区居民扶贫搬迁规划提供了可靠依据。(中国水利报)   ·西藏    划定“三条红线”保护高原水生态文明   记者从西藏自治区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了解到,西藏高度重视水生态文明建设,划定了全面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排污总量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三条红线”来保护好西藏的碧水蓝天。   西藏自治区此前颁布实施了《西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西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对水电站征收水资源费,涉水工程实行规划同意书制度,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全面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排污总量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三条红线”,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并分解完成了地(市)“三条红线”指标。仅在“十二五”期间就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300平方公里。(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