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铁抓逃票新招:拟在网上公开逃票者“真容”

24.09.2015  12:03

  8月12日一名男子在上海地铁老西门站钻闸机出站被稽查人员查获。上海地铁供图

  8月12日一名男子在上海地铁老西门站钻闸机出站被稽查人员查获。上海地铁供图

  逃票猖獗,沉疴难除。今年以来,上海地铁全路网14条线路工作日日均客流超900万人次,最高日客流超1000万人次。超大客流规模下,地铁逃票现象仍屡禁不止。

  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今日(24日)从上海地铁运营方处获悉,为进一步倡导文明乘车、维护社会公平,从即日起,运营方将开展为期两个月的逃票稽查专项整治行动;同时,考虑首次尝试将记录逃票者行为、“真容”的图像通过官方微博等平台适度公开,让全社会参与监督。

   顽疾:地铁逃票屡禁不止

  钻进钻出或跨越闸机、两人并杆进出闸机、非法使用残疾军人证等免费乘车证件、冒用他人敬老卡……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从地铁运营方处了解到,每天,这些逃票、乘“霸王车”行为都在上海地铁14条线路上不断“上演”。

  “地铁逃票现象可以说是屡禁不止。”上海地铁相关人士无奈告诉记者,相比以往,虽然现在在整治中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保障,有专项票务稽查进行整治,还有警方及征信系统等的多方协力,但逃票这一情况至今仍沉疴难除。

  据介绍,目前,上海地铁逃票现象主要有三种:一是钻进钻出或跨越闸机、两人并杆进出闸机;二是非法使用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等免费乘车证件;三是冒用敬老卡。其中尤以第一和第三种现象最为常见。

  按照《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对无车票或无效车票的,由车站人员加收5倍以下的票款;冒用证件的,由执法人员实施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证件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于冒用证件和使用伪造证件的,还可以将个人信息纳入到市征信系统。

  但事实上,稽查人员坦言,这样的处罚措施,似乎并不足以震慑逃票者。

  “一方面,部分乘客存在贪小便宜的想法并抱有侥幸心理,为了几元车票不惜以身试法,而当逃票行为被发现后,处罚结果往往要比多次逃票‘省下’的车费少得多,逃票成本相对较低;另一方面,目前上海地铁工作日日均客流超900万人次,最高日客流超1000万人次,专业稽查队伍力量有限,不可能对每条线路、每个站点的每起逃票行为都能及时发现和查获,不少逃票者抱着侥幸心理,依然‘照逃不误’。

   探索:或尝试公开逃票者“真容

  难查难禁,屡禁不止,并不意味着对于逃票行为束手无策。

  “逃票不仅违反了《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也严重影响了文明乘车的大环境,有违社会公平。”也因此,上海地铁相关人士向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表示,对于逃票行为的整治,将持续进行、毫不松懈,“以坚决的态度治理逃票。

  据介绍,一方面,从现在开始,上海地铁运营方将在日常逃票稽查的基础上,开展为期两个月的逃票稽查专项整治行动,针对乘客逃票以及车站其他违规现象进行联合执法。

  另一方面,运营方透露,一种新的监督模式也在探索之中。

  “我们正在考虑将逃票行为的图像记录,在合法依序的框架下给予适度的公开,发动广大市民乘客共同参与逃票行为的监督,通过社会监督的力量,推进社会诚信和文明建设。

  据介绍,届时,上海地铁官方微博或将作为公开逃票者行为的平台,对于在上海地铁全网络14条线路所有车站的逃票行为,随机选取进行公开;而逃票者行为的图像记录,则为逃票现场画面,且这些逃票行为是未被稽查人员发现或者及时处置的。计划通过官方微博等渠道,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的发布记录逃票者行为的图像,由网友、市民乘客对于这些行为加以监督。

  同时,上海地铁也欢迎网友乘客通过微博私信的方式,适时提供逃票行为的信息线索,帮助运营方加强日常管理,共同开展社会监督,维护公平有序的乘车秩序。

  此外,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了解到,在运营方公开的逃票行为图像记录中,不排除会有让逃票者清晰“露脸”的画面,“我们针对的不是逃票者个人,而是逃票的这种行为,通过这样的公开公布,希望用真实的记录亮出真相,让逃票者的行为接受社会的监督。

   热议:曝光逃票者是维权还是侵权

  面对屡禁不止的逃票,地铁运营方无奈表示,考虑尝试首次公开记录逃票行为的图像,甚至不排除让逃票者“露脸”;那么,这样的曝光方式是否可能侵犯逃票者的权益呢?

  “逃票行为,基本发生在地铁站进出站闸机处,属于典型的公众场所。”对此,上海广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潘轶认为,虽然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并无明确界定,但在地铁车站进出站的行为,认定为非隐私行为当无疑义,“由于是非隐私行为,即使是正常刷票进出站,行为人也应明知会被目击或者拍摄;而逃票又是违法行为,行为人更应知晓可能遭到视频监控乃至遭受处罚的后果。

  潘轶同时指出,尽管视频画面会涉及逃票者的形象,但法律对侵犯肖像权的认定标准是十分明确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在潘轶看来,司法实践中判断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曝光逃票行为无任何商业性,并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晓茂则表示,地铁管理部门在曝光逃票等不文明现象时,还是应当尽可能采取谨慎克制的手段,“在选取曝光的画面时,不应刻意突出或者丑化逃票者的形象,不应附加任何评述乃至贬损的文字,要用文明的方式去曝光不文明行为。”同时,李晓茂还建议,相关方面应做好相关视频资料以及接触人员的管理,避免视频资料流出。(记者 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