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铁禁食条款遇“过山车” 入法还需两次审议
本版2月20日相关报道
在拥挤不堪的地铁内是否可以饮食?22日举行的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虽然草案中并没有出现“地铁禁食”条款,但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建议,应在草案中增加三项条款:地铁禁止饮食、乞讨卖艺、派发广告。
在封闭的地铁车厢内是否应该“禁食”,此前曾一度引起社会广泛争议。今年2月,该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时,“地铁禁食”条款曾被列入——禁止在步行梯、电梯、通道、车厢内饮食,不听从运营单位劝阻制止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但是,今天提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中,却并无此条款。对此,北京市法制办解释说,因该条例主要是针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管理办法,在地铁里饮食并不是威胁安全的直接因素,而且执法与处罚会比较困难,因此建议纳入乘车手册,作为对乘客行为的一项引导。
今天上午,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主任委员郭普金在作条例草案审议意见报告时指出,乘客是地铁的重要参与者,地铁营运安全离不开乘客的依法有序参与。地铁车厢内是典型的公共场所,人员密集,乘客在车厢内饮食会因遗洒、异味等引起纠纷。为进一步营造安全文明的乘车环境,根据北京的实际情况,借鉴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应当对地铁车厢内饮食加以规范。
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建议,在草案中15项“乘客禁止性行为”基础上增加3项,包括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派发广告和在车厢内饮食,并且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针对车厢内饮食行为,违反规定者,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按相关规定,《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需经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因此,“地铁禁食”的规定是否入法,再经过两次审议后方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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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地铁“禁食令”追踪
有的写入管理条例,有的作为乘客守则
武汉 执法人员开出罚单
武汉是国内第一个以地方法规明令地铁禁食的城市。从2012年12月28日武汉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开通起,武汉市就以地方立法形式出台《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对在轨道交通线路上的进食、吐痰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最高罚款可达200元。同一时间,武汉地铁运营公司的300余名执法队员在全市已开通的轨道交通线路上处罚上车进食等现象。
去年10月,一名儿童在武汉地铁2号线车厢里吃薯片,薯片碎屑掉了一地。按照条例,执法人员对小孩的妈妈处以50元罚款。据悉,这是地铁执法人员开出的首张罚单。
上海 主要依靠乘客自觉
今年1月1日起,上海同步施行新版《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地铁车厢禁食”被写入守则,但未能进入条例。
上海新版守则实行5个多月来,地铁车厢内饮食问题并未绝迹。
在上海地铁衡山路站,地铁工作人员表示,“地铁禁食”规定写入乘客守则,但没有写入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地铁工作人员也不能硬性阻止乘客饮食,主要还是依靠乘客自觉遵守。同时,在上下班高峰时段,车厢本身已经很拥挤了,地铁工作人员来做劝导也确实有现实的困难。
广州 没有规定处罚措施
2007年,广州在制定《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时,草案初稿曾有“禁止在车厢内饮食”的规定,当时不少人认为,不让喝水,不近情理,随后在草案二稿中,这一规定改为禁止在车厢内进食,即可以喝水,但禁止进食。而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最终通过的条例中,这一规定被取消,而保留有一条“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的禁止行为。2010年12月开始实施的、在法律层级低于上述条例的《广州地铁乘坐守则》则明确提出,乘客不得在列车上进食。
广州地铁公司有关负责人说,条例和守则都没有规定处罚措施,即意味着没有赋予地铁公司处罚权,目前公司主要采取工作人员不定期上车巡查的方式,口头劝阻乘客进食。 (记者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