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坤:有一种耻辱叫“万元一斤卖亲儿”
一个自称家庭贫困,无力养活孩子的父亲,在房东的帮助下,竟将刚出生的儿子以一万元一斤的价格“送”给了他人,并收了对方76000元的高额“营养费”。近日,被告人柏某因犯拐卖儿童罪,被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9月10日《法制日报》)
真是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一个自称无力养活孩子的父亲,竟然把自己的亲生儿以一万元一斤的价格“送”给了他人。都说儿女是父母亲身上掉下的一块肉,是父母亲知心知暖的小天使,也是父母亲贴心的小棉袄,怎么就舍得把自己亲生的儿子卖掉呢?人们可能都要说,这个男子柏某的心咋就这样狠呢?
不管是家庭贫困、生活所迫,还是无力抚养或其它原因,作为一个父亲,把自己的亲生骨肉以76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天理不容,是典型的违法行为。既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又要受到道德法庭的谴责,还要受到亲情的唾骂,更让自己的亲生儿子长大后一定会对这个可恶的父亲恨之入骨,而且还会仇恨一辈子。
有一种耻辱叫“一万元一斤卖亲生儿子”。笔者认为,孩子是不能作为商品出售的,孩子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即使是父母也不能予以侵害。也就是说什么物品都可卖,亲生儿女就一定不能卖。因为卖掉亲生儿,就是一种恬不知耻。无论从道德层面上,还是从法律层面上都说不过去。此外,关于把自己孩子送人必须有个前提,叫“无力抚养”。据法官提醒,“无力抚养”是有明确界定的,就是送养方确实因为经济困难,无力抚养,也要通过正常的途径送养孩子,不收钱或只收少量的营养费,这才是合情合法合理的。可是这个男子柏某夫妻身体健康,也没有丧失劳动力,自称“家庭贫困,无力抚养”完全是信口雌黄,睁着眼睛说瞎话,很显然地已经涉嫌拐卖儿童,虽然卖的是亲生儿,但仍然属于拐卖儿童,按照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罪要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触犯了法律,就要负法律责任。这个男子柏某把自己的亲生儿说是“送”人,其实就是卖掉了自己的良知。不仅是一个禽兽父亲,而且还会让人耻笑。现在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完全是罪有应得,只有到监狱里好好反省自己不良的行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