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东客:垃圾定时定点投放不能以罚代管

27.05.2015  12:01

  日前,《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审议通过。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应该“定时定点”投放生活垃圾,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个人最高罚200元,单位最高罚5万元。(南方都市报5月26日)

  与很多政府规定类似,《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同样离不开罚款的条款。罚款作为一种监督和改进的手段,其存在是有现实意义的。尤其是在公众法律规意识淡薄,行为不自觉的情况下,罚款往往能够起到纠偏的作用。对于广州市而言,“定时定点”投放生活垃圾既然已经上升到政府法规的层面,那么市民就有义务来执行法规,而不是明知故犯。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这已是老生常谈,但却还有谈一谈的必要。一方面是公众对于罚款行为的认知容易出现偏差。现实情况中,也的确存在这样的现象,比如吸烟罚款、吐痰罚款,这些规定几乎法规里都有,但由于实际执行中没有执行或者打了折扣,结果类似罚款这样的罚则根本起不到督促的作用,从而沦为一种文字游戏。另一方面是罚款行为的执法存在难度。法规里往往将罚款作为必须的一个条款,但具体由谁来执法,罚款收入如何处置等问题却考虑不周,从而使罚款规定变的有等同于无。

  对于《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来说,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比如如何判定某个人或者某个单位没有定时定点投放垃圾,是依靠摄像头还是雇人监督?责任双方如果存在分歧,该由谁来公平地仲裁。执法者是否有执法资格?这些问题如果不厘清。即使我们规定的再详细,处罚得再严厉,恐怕效果也不会太好。

  任何一项公共政策的推行都难免会遭遇阻力,尤其是某些公共政策与公众的习惯以及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更是如此。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这项政策无论对于城市还是市民都是好事,但这并不意味着好事就一定会得到大家的一致拥护。从这个意义上讲,罚款也就成为了落实这一公共政策的必要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罚款可以变成以罚代管,甚至变成某些部门牟利的一种借口。

  垃圾定时定点投放的益处不必细说,有目共睹。关键是如何让其成为公众的一种行动自觉。罚款当然是一种办法,但罚款只能治标不能治本。所以除了罚款这硬的一手还需要有柔性的一手。那就是让市民主动参与到垃圾定时定点投放的行动中来,将其变成一种行动自觉。而这就需要有关部门扩大垃圾定时定点投放政策的宣传,让市民掌握垃圾分类及投放的方法,并且适时推出一些奖励举措等等。只有这样两手抓,垃圾定时定点投放才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