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贝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BG3300、3910型产品及所含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的复函
贝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所购铯-137豁免放射源备案的相关材料及豁免管理申请收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生产的BG3300型立柱式行人放射性监测仪、BG3910型手持式核素识别仪中使用的铯-137放射源的活度不超过9.5E+3贝可,为豁免放射源。鉴于该放射源固定装入仪器内部,且制造工艺使之具有的固有安全性,对环境、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影响很小。因此,我厅同意对上述型号仪器中使用的铯-137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
二、使用上述型号仪器的单位可以免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你公司销售给最终用户也无需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及备案手续。
三、上述型号仪器中的铯-137放射源不作为放射性物质进行管理,如发生个别铯-137放射源丢失,也不作为辐射事故处理。
四、你公司应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铯-137放射源的管理,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告知产品中含有放射源及有关放射源的危害和防护的相关知识及管理要求,并尽可能对废源进行跟踪回收。
五、你公司应制定上述型号产品销售管理台账、售出仪器跟踪管理及废源处理记录,随年度评估报告一并报送我厅。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核安全局。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