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出台政策规范城乡 医疗救助6类困难群体
对象
6类群体可获救助
此次出台的政策明确了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即生活救助所在地即为医疗救助所在地),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以及支出型贫困家庭大病患者。
范围
6种情形予以救助
记者了解到,医疗救助对象根据对象类别不同,分别享受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保”或“参合”)、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等救助方式。南昌市明确了5种情形不予救助,包括因发生交通事故由对方承担的医疗费用,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康复保健、整形美容等费用,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未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实施诊疗的等情况。
6种情形将予以救助:脑瘫患者和脑中风患者后期康复费用,急诊费用(因突发疾病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挂急诊的费用),异地就医费用(获得医保、新农合批准并办理了异地转诊手续的),门诊重大疾病、特殊慢性疾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患者(因患上述疾病确需购药维持日常治疗,经县级医疗保险和民政部门批准购药,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按既定用量购买规定药品的),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大病患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因患重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达30万元以上的城乡贫困家庭大病患者),城乡困难家庭儿童大病患者[患有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血友病、尿毒症(肾衰竭)、脑瘫等重大疾病,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城乡困难家庭中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的儿童]。
标准
成年人参保人均资助120元
据介绍,政府将出资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Ⅰ级Ⅱ级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城镇家庭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城镇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群体参保参合。其中,资助参保的财政补助标准为成年人人均120元,未成年人人均50元;资助参合的财政补助标准为人均50元。资助个人缴费的标准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提高相应提高。
待遇
城镇“三无”对象普通门诊全额救助
在门诊医疗救助方面,城乡低保“三无”常补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当年普通门诊费用将予以全额救助;因患特殊慢性病当年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予以全额救助。
同时,门诊重大疾病、特殊慢性疾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患者,当年购药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予以全额救助。其困难家庭中的儿童大病患者,当年普通门诊费用予以全额救助;因患特殊慢性病当年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予以全额救助。
对城乡低保一般常补对象因患特殊慢性病,当年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80%给予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额不超过0.8万元。上述对象中的门诊重大疾病、特殊慢性疾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患者,当年购药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与门诊救助合并按80%给予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额与门诊累加不超过0.8万元。如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将门诊(购药)、住院救助封顶线合并计算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门诊加住院救助封顶线之和。上述困难家庭中的儿童大病患者因患特殊慢性病,当年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90%予以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万元。
对城乡低保非常补对象困难家庭中的儿童大病患者因患特殊慢性病,当年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80%予以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5万元。
低保一般常补对象住院报销80%
在住院医疗救助方面,城乡低保“三无”常补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当年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予以全额救助。上述困难家庭中的儿童大病患者,当年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予以全额救助。
城乡低保一般常补对象当年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80%予以救助。个人负担部分在10万元以下的,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6万元;个人负担部分在10~20万元(含10万元)的,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8万元;个人负担部分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2万元。上述困难家庭中的儿童大病患者,当年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90%予以救助。个人负担部分在10万元以下的,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7万元;个人负担部分在10~20万元(含10万元)的,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9万元;个人负担部分在20~30万元(含20万元)的,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5万元;个人负担部分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20万元。
城乡低保非常补对象当年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50%予以救助。个人负担部分在10万元以下的,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2万元;个人负担部分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4万元。上述困难家庭中的儿童大病患者,当年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80%予以救助。个人负担部分在10万元以下的,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5万元;个人负担部分在10~20万元(含10万元)的,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7万元;个人负担部分在20~30万元(含20万元)的,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0万元;个人负担部分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5万元。
重点优抚对象、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其当年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50%予以救助。个人负担部分在10万元以下的,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1万元;个人负担部分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2万元。
一次性大病住院医疗救助2万元
在大病医疗救助方面,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大病患者可享受一次性大病住院医疗救助,其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予以医疗救助2万元。困难家庭中的儿童大病患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予以医疗救助6万元。
结算
低保对象实行网上同步结算
医疗救助结算方式实行网上同步结算为主、手工结算为辅。其中,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实行网上同步结算。
支出型贫困家庭大病患者,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因急诊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对象,门诊重大疾病、特殊慢性疾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患者,获得医保、新农合审批并办理了异地转诊手续的患者等实行手工结算。
■记者王欢、实习生胡梦瑶/文
(来源: 信息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