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出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11月27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制度,规范城乡低保工作,我市日前出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该办法所称城乡低保,是指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补贴的社会救助制度。
市民们可依据自身条件,对照申请资格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该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低保标准按照当地能够维持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化、消费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低保标准分为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
村(居)民申请低保,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调查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和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该办法还同时规定,申请低保的家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资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决定停止发放,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可以处非法获取的低保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周佳璐)
来源: 宜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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