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四省会城市长沙、合肥、武汉、南昌公积金异地互认

20.12.2014  16:22

  本报讯 江南都市报记者刘媛报道:12月19日,记者从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武汉、长沙、南昌、合肥四市已联合签署协议,住房公积金将可以异地使用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可向户籍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据悉,武汉、长沙、南昌、合肥四个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会议近日在武汉召开,并签署了《长江中游城市群暨长沙、合肥、南昌、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使用合作协议》。

  根据四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的合作协议,四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户籍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异地购房贷款执行贷款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职工及配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异地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户籍所在地首套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公积金异地使用,只限定于回户籍所在地购房贷款或提取。譬如市民户籍在南昌,在武汉工作缴存了公积金,如在南昌买房的就可以向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南昌市的相关政策规定。不过,他只能用于回户籍所在地南昌购房,而不能在合肥或长沙使用。据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员介绍,南昌这项公积金新政策预计在2015年3月份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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