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下放

02.01.2014  12:47

  12月7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包括: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修改为“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将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的“经海关总署批准”修改为“经海关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原内容为:“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修改后,行政审批权限得以下放。国务院的上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