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修订稿形成 简易事故先撤后商

06.03.2014  12:08

  中国江西网讯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由于机动车、驾驶人数量快速增长,轻微事故数量明显增加等客观因素改变,该程序不能完全适应目前交通事故处理的办案需求。3月5日,从南昌市公安局交管局了解到,公安部相关部门已经起草了修订方案,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向各地交警部门征求意见。

  简易交通事故处理可“先撤后商”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限定,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行协商。这一规定的修改,直接将协商程序由“先商后撤(现场)”调整为“先撤后商”。

  此外,为全面搜集证据、再现交通事故事实、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完善的调查取证程序,处理周期相对较长。因此,对于当事人在调查阶段已经就交通事故达成和解并赔偿到位的,将对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处理,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经批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肇事逃逸者遇对方有过错可减轻责任

  据了解,有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得知自己承担责任重,于是选择潜逃匿藏,以逃避法律责任。为此,征求意见稿在“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基础上,将“事后潜逃藏匿致使交通事故调查无法进行的行为”纳入交通肇事逃逸的范围。

  对于有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虽然逃逸了,但对方也存在过错的情况,将不再一律承担全部责任。征求意见稿提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可申请复核交通事故证明

  针对一些案情复杂、调查取证难度大、责任认定分歧大的交通事故案件,有的部门为图省事,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结案的情况,原规定中当事人只能凭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征求意见稿则提出,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纳入复核范围。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事故成因确实无法查清,应当做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对事故成因有条件查清的应当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复核结论。

  文/江南都市报记者邓旭敏

 

来源: 中国江西网-江南都市报
编辑: 李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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