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同车同桌,并非治理酒驾正确方式
18.07.2017 10:21
本文来源: 上饶之窗
酒后驾车,司机受罚之外,同车乘客乃至同桌饮酒者,均将视司机违法情节轻重,接受现场教育、1小时深度教育两种形式的处理。近日,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一项新政,引发争议。(7月15日《新京报》)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这项新规,尽管目的是为加大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打击、教育力度,出发点是好的,但一人酒驾,同车同桌受罚,显然不是治理酒驾的正确方式。
俗话说:“谁害病,谁吃药。”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酒驾同车同桌应承担法律责任,武汉交管部门出台的这一新规,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一种“大胆突破”,是一种明目张胆的越界行为,与党和政府构建法治社会的执政理念背道而驰。
治理酒后驾车,火力应该集中在酒驾、醉驾的驾驶人身上,如果连同车同桌的人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打击面未免就太宽了。一竿子打翻一船人,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要是与酒驾者同车还是同桌,也不管有没有对驾驶人尽到劝导提醒义务,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请问这跟古代“一人犯罪,株连九族”有什么两样?
在社会矛盾复杂多样的语境下,公权力行使不规范是激化社会矛盾的重要原因。如果公权力机关在行政决策的过程中,缺乏民主的、科学的论证,决策都是领导拍脑瓜子的结果,势必会引发广大群众的普遍不满。拿武汉治理酒驾、醉驾这件事来说,如果无辜群众因为和驾驶人同车同桌而受到处罚,他们会心服口服吗?会打心眼里支持交管部门的这一新政吗?
查处酒驾和醉驾,本来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而处罚同车同桌,会使执法效果大打折扣。用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的话说,对同车或同桌者无差别的处理会无限加大同桌同车人员的责任,涉嫌滥用职权。所以,请武汉交管部门三思而行,尽管回到依法行政的正确轨道上来。
文/维扬书生
本文来源: 上饶之窗
18.07.2017 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