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处罚按规定不按“市长之怒”就对了

27.01.2014  15:30

  前天,南京召开城市建设管理和环保工作会议。“市长缪瑞林怒批迟到者”,出人意料地成了会场的“最强音”。更“出人意料”的是,事发第二天,找人代开会的溧水区城管局副局长,就被免职了。

  问责迟到官员乃至摘掉“乌纱帽”,显然是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力举措。不过,对于副局长“闪电被免”,网上出现了两派评论者。多数人叫好,也有人认为“顶风违纪该处理,但是不是重了点?”更有人认为,“是因为市长发怒了,所以才被迅速免职,只能说他倒霉撞枪口上。

  因为“领导一怒”而被处分的事情,我们见过不少,所以不能怪部分公众把这起免职事件和“市长之怒”挂上钩。官员免职,确实应该知道程序是否正义——一个被市长抓现行的干部被如此迅速免职,终极原因到底是违反规定,还是只是市长的怒气?

  溧水区纪委已经表态了:城管局副局长的行为违反了该区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双十规定》。翻看《双十规定》,里面更是清清楚楚: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会议期间有对会议造成影响的行为和从事与会议无关的活动。对于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凡违反《规定》的处罚则是:一律就地免职或作出处分。

  这就对了!处理官员不是“一时快活”的事情,更不该是顺从“领导意思”的所谓“雷厉风行”,而是要让大家看到“制度的笼子”,看到整风抓纪律的制度性效果。

  这场转变作风的攻坚战,一定还会出现“碰红线”的官员。如何走向真正的法治而不是“一阵风”,如何真正关上“制度的笼子”而不是再次强化“领导意志”,从处理细节中就可以看出来。(扬子晚报评论员 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