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复《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 着力承接产业转移

21.03.2014  11:08

      国务院近日下发《关于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原则同意《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会同江西、福建、广东三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历时一年半时间编制的。

批复》强调,《规划》实施要着力承接沿海地区产业转移,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着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发展的支撑能力;着力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生态保障能力;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努力走出一条欠发达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新路子,使原中央苏区广大人民早日过上富裕幸福的生活,确保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批复》要求,江西、福建、广东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确保《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如期实现。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工作任务,加强协调指导和信息沟通,在政策实施、项目建设、资金投入、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