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发货物引纷争 法官调解双盈利
24.03.2014 11:54
本文来源: 法院
原、被告于2009年5月18日签订一份氯化钾买卖合同,由原告供给被告氯化钾300吨,每吨价2550元,总货款为765000元,货到验收合格付款,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发给被告氯化钾420吨。被告在货到站后全部提走入库。被告3次付款55.3万元,尚欠51.8万元。被告以原告在氯气钾市价下降时故意多发120吨为由,应按交货时价格结算。不然可退多发的120吨氯化钾。而原告认为被告对多发的120吨氯化钾已验收入库,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双方各持己见,原告诉至安福县法院,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的价格付清尚欠货款51.8万元。
安福县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立案,考虑到原告远道而来,第二天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法官了解案情后认为,如将多发的120吨作退货处理,货销不出去,往返运输及相关费用每吨还损失400元,对原告不利,如按合同价格每吨2550元,被告又吃明亏,肯定不能接受。为此,承办法官苦口婆心,因势利导,提醒双方换位思考,能否都作点让步。双方当事人对法官的肺腑之言感动了,原告同意多发的120吨氯化钾按现行的市场价结算,被告在双方进行结算后,即时付清尚欠的货款452000元,这样双方都有盈利的空间。
原告代理人苗昌在离开安福法院时,紧紧握住承办法官的手,激动说:“我跑遍大半个中国,经历了上千案件,象这样争议颇大的案件,仅二天时间,就案结事了,这还是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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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3.2014 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