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好人法”落地情况调查
近些年来,做了好事却陷入麻烦的事时有发生,社会公信力频频受损。“好人法”作为以法律助推道德建设的一种创新尝试,在广州、杭州、北京等地业已实施,并取得一定成效,相当于给公众注入一剂“强心针”。但处于起步阶段的“好人法”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方面。“好人法”是否能维护公民权益、落地情况如何、还面临哪些问题?记者在广东进行了实地探访。
“好人法”缘何实施
保障好人合法权益,形成促进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的良好社会氛围
9月,广州两个小学生因为一年前扶起一位摔倒老人,后被老人指认撞倒自己而被告上法庭并索赔。
小朋友路遇并帮助摔倒老人的本能善意被曲解,且惹上了“祸端”,两小学生之一的小陈被起诉后情绪失落又激动。
救还是不救,扶还是不扶?如何保障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维护社会互信和公德基础不被破坏,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
事实上,就如何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广东省政府早于1998年就出台了《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然而,2011年在广东南海依旧发生了“小悦悦事件”——一个幼儿在众目睽睽之下被汽车反复碾压而无人救助,震惊了广东民间和官方。他们发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仅仅有英雄“流血又流泪”,更为严重的是,出现了“小悦悦悲剧”这样的见危不救的事件,一时间全社会弘扬正义的呼声愈发强烈。也就是在这个时候,广东省人大开始认真研究如何为“好人”立法。两年后,《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该省实施。
新法以立法形式对见义勇为、高尚义举予以肯定评价,倡导、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且改变了原来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经费得不到落实,各地对慰问的奖励不尽一致、不平衡,见义勇为人员医疗、生活保障不到位等状况。因直接由政府作为主体介入,无论救人,还是因救人造成损失、自身受伤致残,见义勇为者就业等,均有具体详细的保障措施;同时在全国首创对见义勇为行为额外发放一次性100万元的高额抚恤奖金。新条例出台,目的就是唤醒社会对义举的认同和跟从。
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政委邹文强告诉记者,实施《条例》就是要使见义勇为意识深入人心,形成促进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的良好社会氛围。
据了解,广东1993年成立基金会,此后19年见义勇为经费每年大约3000万元,认定因见义勇为牺牲的总人数是336人。新条例出台后,经费数量大幅增加。
能否保护见义勇为者
尚需救助基金辅助,既保证救助者权益,又能弥补因过错救助造成的损害
广东“好人法”积极运行的同时,其他地方对“好人”的保护立法也开始紧锣密鼓地进行。
去年,《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被列为调研项目,目的也是为“好人”撑腰。
广东和深圳的立法重在保护、保障见义勇为和助人义举,通过维护传统美德,促进社会文明、互信、和谐。出台之后,得到社会普遍认同。
而正在酝酿中的上海《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重要内容之一则是明文规定了那些取得合格证书,以及具备急救技能市民的救助行为,受到法律保护,若造成损害,不承担责任。上海的做法提示公众,急救是有“技术含量”的,做好人也需要有方法。当地媒体解读,上海草案是替好人立法。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并不认同。他认为,说上海草案是为好人立法的解读有些偏差。与深圳等地助人为乐相关立法精神有点不同,后者更多的是鼓励全社会“好人”,鼓励善举,用立法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
他分析,上海草案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普及和鼓励学习救助知识,二是有了基本技能后的救助行为,才受到法律保护。所以,上海草案更多的是为保护“专业人士救助行为”的立法,是鼓励更多人参与到紧急救助队伍的立法。
“广东的《条例》重在营造公众向善助人,保障好人权益,在重塑社会价值观上必然起到重要作用。上海侧重救助的技术问题,也是将救助行为精细化落地的方法。”
朱巍也提出,上海草案与相关法律的衔接还存在一定问题。以《侵权责任法》为例,医疗侵权责任中,免责的前提是行为没有过错和没有重大过失,而上海草案,则以行为人身份是否持证或是否有救助资质为免责要件,这个条例法律位阶在《侵权责任法》之下,在实施过程中可能还会存在不协调的问题。“草案将救助行为免责要件变为主体资格,这与侵权责任法并不相符。另外是特定化了免责主体,这反倒可能让很多没有资质,却可能出现在第一现场的热心人望而却步,不敢去施以援手。”
朱巍建议,要实施好人保障,一定需要救助基金,一旦出现法律适用争议问题,必须由救助基金来弥补损害。这样的话,才能既保证救助者权益,又能弥补因过错救助和重大过失救助造成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