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水一法院私用抵押车拉货 用坏发动机不赔

02.08.2015  13:02

  央广网天水8月2日消息(记者任梦岩)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关注一起离奇的案件。甘肃天水的矿车司机寇元生,因拖欠他人2000多元货款,被债主索债,自己的矿车作为抵押物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扣押。然而当他拿着钱去还债时却发现,自己车竟然被法院私自租用出去赚钱了,最后连发动机都用坏了。一晃过去了17年,寇元生至今都没有讨回说法。

  寇元生告诉记者,事发于1998年,当时,他因为母亲生病亟需用钱才没来得及还债,在矿车被扣押之后一周,他就凑齐了执行款准备还债,可到了天水市麦积区法院,他却被告知,为偿还当事人债款,车辆已经被拍卖。

  寇元生:他说,你这个钱我们不收了,车已经交由拍卖行拍卖,你这个执行款不需要了。你拿回去等着,拍卖行把车卖了钱还了,剩下的就是你的。

  然而这一等,就是一年,这期间,寇元生每个月都要去法院问钱什么时候能拿到,得到的答案却是再等等。

  寇元生:一个月去一次,一个月去一次,最后我找到原告,法院把车卖掉了,问你执行款拿到了吗?他说我一分钱没拿到,也老找法院要。

  当两人一起去找法院讨个说法时,却被告知车没有卖,只要交执行款,车就能拿回来。

  寇元生:我们两个去法院证实,他们却说,你们来了,车没有卖掉,今天交了执行款我们就把车给你放掉。就这样我把钱给法院,法院又将款项转给了原告。我拿着法院的证明去提车。

  然而到了停车场,寇元生却被保安拦住,要求交停车费,在问询中他得知,车辆在被扣押期间,也没闲着。

  寇元生:有一个保安说你要交3600元钱,因为每天法院都雇人来拉矿石,他们每天三更半夜起来都要来开们,所以你要交这个钱。

  法院原本是要拍卖车辆还债,一年多都没结果,如今却变成了拉矿石?寇元生查看自己的车辆发现,发动机已经被用坏了。

  寇元生:我发动车子之后,发现发动机已经损坏了,拉矿石的时候超负荷运转,给发动机在缺水的情况下加了一桶凉水损坏了。他们法院的人说放在拍卖行,怎么能损坏?而拍卖行的却说是法院雇人拉矿石才导致的损坏。就吵了起来。

  寇元生说,麦积区法院答应赔个他一个新发动机,但他在修理厂的朋友却看到寇元生车辆的所谓“新发动机”是从报废车辆上取下来的。当寇元生再次找法院对峙时,却被告知,车已经被卖掉了。

  寇元生:当时我去找他们对峙,他说要就要,不要就算了。他们说反正我欠你一辆车就好了,以后再查了别人的车再赔给你。而我就想要我自己的车,结果,再过一阵子,他们告诉我,反正车不能用,已经卖掉了。

  一辆车,被法院卖了两次,这之后,不服决定的寇元生通过多种渠道反映问题,在2010年5月,当地法院承认错误,寇元生告诉记者,2013年天水市麦积区人 民法院执行局的副局长说可以补助20万,但他认为,这样的赔偿没有任何依据,而自己的营运车辆被扣,应该按照每天损失的营运费来赔偿。

  寇元生:我的车报废年限是15年,在寿命范围之内的营运费给我配了就行了,而这20万有什么根据?我的车都这么长时间了,他说这是我们随便给你补助一点, 我当时就没答应。

  对此,天水市政法委信访接待室主任刘世杰告诉记者,之所以到现在还没有赔偿,是因为对方要的太多,拖得太久,确实没钱。

  刘世杰:最后没达成这个协议,谈了几次他要的加钱太高没谈成,拖得时间也比较长,谈了几次,确实没钱,就没达成共识嘛。

  至于法院提出的赔偿20万元依据,刘世杰说,这是当地法院决定的,而当年做出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已经被处罚。

  刘世杰:这是法院业务上的事情,我也说不清,但当年的庭长、办案人员免职的免职,出现问题的,调离政法机关,该撤的撤,但是这个事情,一直没做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造成损害的,应该按照直接损害予以赔偿。

  马怀德:这个直接损害主要是指我这个车辆本来不应该扣押,却被扣了,应该返还我,这个损失就是直接损失,营运车辆在营运期间会有必然的可得利的收入,这些损失按照《国家赔偿法》的理论来讲的话,也属于应当给与赔偿的范围。因为它还属于直接损失。

  对于当地法院提出的20万元赔偿,马怀德认为,具体的赔偿标准,应该由扣押期限内,正常车辆营运获得的收入来计算。

  马怀德:具体标准的确定要根据非法扣押的时间、期限,在这个期限内类似的车辆能够正常营运获得的必然的收入,根据这个标准确定赔偿额。所以现在法院同意赔偿20万,和具体造成了多少损失之间,是要靠证据来说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