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霸王条款”被认定无效 消费者可在家门口告天猫

17.03.2015  15:28
原标题:"霸王条款"被认定无效 消费者可在家门口告天猫

新民诉法解释出台 网购以收货地为履行合同地

消费者在天猫商城购买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将天猫及网店起诉至法院,然而天猫却以《服务协议》中的约定事项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昨天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法院最终认定天猫公司提供的管辖协议无效。

天猫称官司应在浙江打

由于消费者黄先生在天猫商城某网店购买的商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遂将该网店及天猫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淀法院在受理该案件后,收到了天猫公司提交的管辖权异议。

天猫公司认为,所有消费者在天猫购物都必须注册淘宝账户,注册淘宝账户时会显示《淘宝服务协议》,消费者需点击“同意并注册”,方能注册该账户。而在《淘宝服务协议》中有如下约定:“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为此,天猫公司认为本案存在其与消费者的管辖权协议,应适用协议管辖,因其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故应将案件移送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协议未清晰明示

据了解,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天猫公司提供的“同意协议并注册”选项,直接默认原告对《淘宝服务协议》的内容予以认可,在点击该选项时,“协议管辖”内容未予明示,需另点击“《淘宝服务协议》”查阅,而《淘宝服务协议》内容繁多,“协议管辖”条款夹杂在大量繁琐资讯中。

故此,海淀法院认为《民诉法》解释中的“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指在通常情况下,应该用明确且显而易见的方式,使一般民事主体可以正常获悉与其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而本案天猫公司以以上方式提供的管辖协议,并没有达到上述标准,消费者不能清晰了解相关信息。

天猫“霸王条款”被认定无效

海淀法院法官介绍称,我国《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就网站购物而言,原告和大多数消费者一样,购买的商品通常价格不高,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也与天猫公司住所地相距很远,如果《淘宝服务协议》管辖条款有效,消费者需要额外负担比商品价格明显过高的差旅费用和时间成本,很有可能阻却了消费者合理的权利诉求。”据此,海淀法院认定天猫公司提供的管辖协议无效。

消费者可在收货地起诉

法官表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涉案买卖合同的收货地为黄先生在海淀区家中,海淀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天猫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据了解,目前天猫公司暂未表示是否上诉。(黄晓宇)